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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市乡(镇)、村(社区)专职治保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1-08 17:21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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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市乡(镇)、村(社区)专职治保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司法所:

现将楚雄市乡(镇)、村(社区)专职治保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30日

楚雄市乡(镇)、村(社区)专职治保

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规范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全市专职治保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15个乡(镇)、154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84名村(社区)专职治保人民调解员。国家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不作为考核对象,不得兑现“以件计补”经费。

二、考核机构

各乡(镇)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乡(镇)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等日常工作。

三、考核方式

对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治保人民调解员考核按季度进行,考核项目按照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职治保人民调解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以件计补”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四、经费使用范围

(一)按月补助经费800元/人/月

根据市会纪【2013】第88期会议纪要要求,全市15个乡(镇)、154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84名村(社区)专职治保人民调解员按月补助经费为800元/人/月。其中,东瓜镇13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3名村(社区)专职治保人民调解员按月补助经费800元/人/月,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二)兑现“以件计补”考核补助标准

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案件卷宗,自结案之日起,在次季度期限内,将卷宗材料上报乡(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市司法局基层科复核,按以下标准兑现“以件计补”补助经费。

1.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简易方式调解的民间纠纷(口头调解),调解成功并按照规定做好协议内容记录的(有纠纷案件受理登记表),每件补助20元。

2.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一般性民间纠纷,三次以上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但已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归档的,每件补助80元。

3.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并按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调解协议书和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卷宗建档规范》建档的,每件补助100元。

4.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及影响较大民事纠纷(死亡或伤残一级、二级),调解成功并按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调解协议书和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卷宗建档规范》建档的,每件补助500元。

(三)结余经费使用范围

除按月补助、兑现 “以件计补”补助经费外,结余经费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使用:

1.根据《楚雄市司法局转发云南省司法厅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楚司通〔2014〕11号)文件精神,在条件成熟的村(社区)结合工作实际建设村(社区)规范化人民调解室。

2.定期开展村(社区)专职治保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

3.根据楚雄市司法局会议纪要第1期的要求,除按月补助、兑现 “以件计补”、建设村(社区)规范化调解室、业务培训外的经费,按照全市161名(东瓜镇23名除外)专职治保人民调解员的平均数,拨付给各乡(镇)村(社区)每名调解员。东瓜镇可参照楚雄市拨付情况结合实际进行经费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乡(镇)考核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对乡(镇)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职治保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监管职责及年终考核工作。

(二)严格审核,监管到位。各乡(镇)考核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日常考核得分和补助标准兑现补助经费,确保把有限的补助经费用在刀刃上,使考核机制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调解成功率和服务群众的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把质量,适时回访。各乡(镇)考核领导小组要对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的矛盾纠纷调处案件进行复查,定期对相关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经复查调解卷宗不齐全,或调解不属实的,视情况取消补助,情节严重的则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楚雄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