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于 2019年 7 月19日向本中心提出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你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云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楚雄市司法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