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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

发表时间:2017-04-12 09:53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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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1)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开具经济状况证明;

   (3)提交身份证明及有关案件材料。


二、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三、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申请人提出异议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实施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法律援助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