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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7-19 08:27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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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现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提高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认识

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工作,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目前我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个别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擅自变更采购内容,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中达成的共识所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甚至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二是个别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严格履约,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相应承诺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标准。三是采购单位缺乏责任心,默认供应商不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约;甚至个别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搞假验收。上述问题不仅侵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和信誉。认真开展和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必须引起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高度重视。

二、 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书,是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和信息统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中双方达成的共识为基础,不得违背实质性条款,不得签订违背招投标文件要求及谈判条款等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

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除必须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保修服务条款、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单位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及服务,应及时书面申报政府采购并落实采购资金,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的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单位需要增加采购货物的配件、物品,应及时申报政府采购并落实采购资金,可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使用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为采购单位提供正规、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验收合法履约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得以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向供应商收取合同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应当积极主动配合采购单位的验收工作,并及时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履约完毕,采购单位接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验收申请后,除特殊原因外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否则,视同验收合格。

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应按照中标的结果履约,政府采购当事人随意更改中标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配置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采购单位对不能满足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货物不予验收,不得办理款项支付申请手续。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及相关法规制度处理。

(一)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制度,明确具体验收人员责任。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但委托验收不能消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验收方)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遵循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科技含量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参与评标的专家(两人以上)或相关专家级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工作。所产生的验收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二) 验收工作的程序与要求

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临时组建,也可以成立日常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掌握该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的技术人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验收方应当指定负责验收小组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为建立验收方内部制约机制,前期参与了该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负责人。

验收小组由验收方成立,其工作情况代表验收方履行验收工作职责。

2.验收前准备。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完全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相应承诺情况,并完成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以便实施验收。

3.验收。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法的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技术参数、数量、质量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毕后及时实施验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项目名称、单价、总价、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等内容事项。

4.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采购项目验收情况介绍,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以及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承诺情况的比较,验收结论性意见。

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附件附在验收报告后备查。

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三)若采购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且采购单位不直接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和所有与验收工作相关的资料送交使用单位,并委托使用单位按照上述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详细报告采购单位。

(四)采购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国家质检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程序要求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其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发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纠纷时,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进行协商处理。在验收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以专家验收方式处理:即供需双方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以参与评标专家成立专家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负责主持验收工作,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现场监督,以专家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结果报告并经专家验收小组成员及供需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验收凭据。验收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支付。

2.委托检验机构验收方式处理:即供需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机构验收,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

3.法律解决方式处理:即按政府采购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供应商,要求其在期限内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及服务仍然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采购单位可终止合同履约,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结算及资料管理

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结算,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更不得刁难中标供应商。

采购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凭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填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付款申请书”后及时办理支付采购资金。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采购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由国库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采购单位,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采购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并将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资料归入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付款申请书需作为支付采购资金支付凭据之一,采购单位应将其作为会计凭证入账。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采购单位未依法开展履约验收,或者依法验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得支付相应的支付采购资金。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采购单位不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以及组织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不诚信行为,采购单位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组织调查,对违约情况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楚雄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付款确认书

2018年6月13日


楚雄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付款确认书.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