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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年5月15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2019-04-19 08:37 信息来源:云南日报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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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11年后迎来修订。4月15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5月15日起施行。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机关职能、行政处罚决定等15类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并对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
    此外,对于同一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

  • ——这些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据司法部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修订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
    修订后的条例在现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各地区、各部门实践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重新梳理分析,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15类信息。

    ——15类信息应主动公开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条例》还提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此外,条例还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这些政府信息规定不予公开
    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同时,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要作出答复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何答复处理?司法部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条例根据实践发展经验补充、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条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此外,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