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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规定”的回复

发表时间:2025-02-24 10:04 信息来源:楚雄州民政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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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其中可安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的情况,仅指夫妻一方属本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死亡后可安葬在原户籍农村公益性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