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利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虚构某集团第五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高速公路工程承包合同事实,通过授权委托张某和胡某协商后,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胡某签订《关于云南省某高速公路K74+320-K79+471段土石方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并以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为由骗取胡某人民币50万元,于2021年6月9日被玉龙县人民法院以(2021)云072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候玉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依据《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楚市检检建受〔2024〕26号)建议,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依法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