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文明网 >> 诚信建设 >> 正文

【曝光失信案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合同诈骗侵害个人财产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吊销营业执照

发表时间:2025-04-08 15:11 信息来源:楚雄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侯某利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虚构某集团第五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高速公路工程承包合同事实,通过授权委托张某和胡某协商后,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胡某签订《关于云南省某高速公路K74+320-K79+471段土石方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并以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为由骗取胡某人民币50万元,于2021年6月9日被玉龙县人民法院以(2021)云072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侯玉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依据《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楚市检检建受〔2024〕26号)建议,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依法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