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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失信案例】不诚信要付出代价!​​楚雄市某便利店因存在不诚信经营问题被处罚

发表时间:2023-02-16 10:32 信息来源:楚雄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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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敬业、友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公民应该自觉遵循。如果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诚信、不敬业、不友善,产生法律后果,侵权者就可能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兴业之道。在任何交易、任何情况下坚守诚实信用都是必然、唯一选择,通过不诚信行为也许会获得一些短期利益、一时成功等,但绝不可能实现企业的长久发展。楚雄高新区某便利店就因一个失信行为,不仅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还难逃法律的惩戒。

案情回顾2023年1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楚雄高新区某便利店购买的“遮放贡米”过期,生产日期2022年6月28日,保质期6个月,购买了6袋金额共560元,请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超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超市内规格为10kg/袋的“鑫福麟”寒地鸭稻香米4袋、规格为25 10kg/袋的“鑫福麟”寒地鸭稻香米3袋、规格为10kg/袋的“遮放贡米” 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大米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结果: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超市销售过期大米的失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终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米、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普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也与日俱增,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义不容辞对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好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若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将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者将被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依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