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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教育/曝光失信案例】法庭上说假话要不得 失信终将受惩罚

发表时间:2023-08-17 11:02 信息来源:楚雄市人民法院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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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理应文明诚信诉讼、依法理性维权,但总有些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耍小聪明、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然终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具体案例】

胡某某一纸诉状将孙某某、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加利息共计250余万元。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本以为就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谁知通过答辩及证据调取后,剧情发生了大反转!

案情情况

2014至2015年间孙某某、程某向胡某某借款100余万元,双方约定届时还款;

2021年11月法院收到胡某某递交的起诉状,胡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程某偿还借款加利息共计250余万元;

庭审中

孙某某、程某答辩称100余万元借款已还清,剩余100余万的利息纯属胡某某捏造事实,之后便提交了自2014至2016年间自己给胡某某的转款证明;

法院对涉案金额确定为10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

法院向银行调取账户资金明细,查明孙某某、程某已将100余万元欠款通过A、B公司账户最终转至胡某某个人账户;

承办法官反复询问,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仍故意隐瞒孙某某、程某已还款的事实;

【法院判决】

由于胡某某未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叙述,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上应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其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罚款2万元,驳回其诉讼请求。胡某某不服处罚意见,书面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胡某某复议申请。

【启示】

某些当事人抱着侥幸心理信口开河地作一些虚假陈述天真地以为法官不会发现

然而

法庭神圣岂容亵渎藐视

楚雄市人民法院将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注重信用导向

充分发挥惩恶扬善的正向作用

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