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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1-12-20 17:59 信息来源:楚雄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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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溜犬时间:7:30—22:00,禁止任何犬只(特殊犬种除外)进入通告规定的公共区域、公共场所和城区主次干道等;22:00—7:30外出遛犬必须拴绳、犬只佩戴嘴套,犬只饲养人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犬类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犬只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楚雄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

(二)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广场、公园、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农贸市场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和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不得携犬进入重大活动区域,特殊犬种除外,如:导盲犬、搜救犬、警犬、扶助犬等。

(六)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信息牌,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七)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八)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九)携犬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粪便铲,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犬只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十)主城区及集镇所在地区域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十一)凡在市区内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只(包括无标记犬)以及无人看管的散养家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市民均有权捕捉,并按有关规定处置,不负任何责任。

四、经营犬只,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诊疗犬只,须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同时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社区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犬只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七、从即日起,楚雄市建成区内未拴绳、未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公共区域、排泄物无人清理的犬只,均视为流浪犬只进行处置。流浪犬只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抓捕,并移送至流浪小动物救助保护协会收容饲养基地进行集中收容,请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文明遛犬。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文明养犬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城管局0878-3011222;市农业农村局0878-6169310;市市场监督管理0878-3010315;开发区综合执法局0878-6037107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