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加强九龙甸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九龙甸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338—2018)》(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划定九龙甸水库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九龙甸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一)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8.除上述规定外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二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4.除上述规定外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关事项
九龙甸水库是楚雄城区特别重要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承担着重要的供水保障任务。为认真落实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楚雄城区供水安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九龙甸水库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楚雄市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或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878—12369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