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干净整洁、清新靓丽、和谐美好的人居环境,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楚雄市严厉打击非法印制、粘贴户外小广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在国道、省道、市乡道路沿线,集镇街道,城区主次干道、商业街,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和楼道等区域,城区建(构)筑物、路灯杆、指示牌、围墙围挡、公交站点、配电柜、果皮箱等市政公用设施悬挂横幅、布标及粘贴、涂写、刻画、喷涂小广告。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校园周边、车站等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三、严禁从事广告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印非法小广告。
四、粘贴过非法小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整改、清除。逾期拒不整改、清除的,由产权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通信运营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小广告上标注的通讯号码予以封号停机,并对行为人依法处理。
五、单位、个人确需粘贴或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在指定粘贴栏内规范粘贴,严禁发布违法、低俗广告及信息。
六、各单位对所属产权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非法小广告应及时清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法律责任。
七、各单位、经营户、居民住户应自觉维护城市及乡村文明形象,积极制止并主动清理非法小广告。
八、鼓励广大群众对正在非法粘贴、散发、喷涂小广告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楚雄市公安局:110;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878—3012553。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