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鹿城镇交通集团大修厂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现将鹿城镇交通集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楚雄市鹿城镇交通集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雄宝路、南至文鼎路、西至胜景路、北至东兴路地块中的5个小地块。具体以改造范围图为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装饰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权属转让、分割、抵押和房屋租赁;
(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分割、抵押;
(五)新增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本公告有效期为壹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