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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5-04-11 17:03 信息来源:楚雄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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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遏制建筑垃圾无序倾倒现象,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楚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楚雄市实际,决定对楚雄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实行公司化运营,建筑垃圾实行运输企业核准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楚雄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核准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须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条件

(一)企业核准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核准企业自有或租赁转入运输车辆的数量不得少于20辆(为积极响应节能减排,新能源车辆不应低于车辆总数的20%),且具备运输车辆停放场地,停车场地需配备车辆冲洗设备;

4.核准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二)运输车辆核准条件

1.运输企业自有的车辆、设备应注册在本企业名下,并取得相应证照,租赁或转入车辆应签订租赁或转入合同;

2.运输车辆除需安装全密闭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外不得进行其他改装改型;

3.运输车辆车门需喷印或标明所属公司名称;

4.运输车辆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北斗定位系统,并将数据信息接入楚雄市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管理平台;

5.运输车辆需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驾驶员核准条件

驾驶员需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件,所持有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相符,且保持驾驶证状态有效,并取得相应的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件。

四、核准所需材料

1.《楚雄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申请核准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6.运输车辆登记表、驾驶人员登记表;

7.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商业保险单复印件、租赁或转入车辆签订的租赁或转入合同复印件。

五、核准流程

1.申请企业到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广告管理科领取申请核准表并按照要求填报;

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交通、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每年度现场勘验相关场所、车辆、设备、设施;

4.联审核验合格的,按照程序进行报批并列入《楚雄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5.本次核准期限为一年,满一年后重新核准。

资料受理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节假日除外)前完成材料审查及现场勘验,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许可证》。

六、管理要求

(一)加强全程监管

1.源头分类与暂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居民在产生建筑垃圾时,应严格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类型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不得私自排放、运输、消纳处置。已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应使用分类运输设备统一倾倒至指定中转站、消纳场所或资源化处理场所。

2.规范运输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严格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处置场所运行,严禁无证运输、超范围运输、超载运输、带泥上路行驶,严禁沿途抛撒滴漏、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应当同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货物运输和通行的规定。

3.消纳场所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符合相关规划和环保要求,具备完善的排水、消防、降尘等设施。消纳场所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消纳场所的建筑垃圾进行检查并详细登记,并按照规定分类进行处置。

(二)强化监督执法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运输、消纳等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许可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违反运输管理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

(三)鼓励公众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咨询电话:0878-3013095。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