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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2021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二期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4-04-03 17:38 信息来源: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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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21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 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商〔2021〕4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楚雄市2021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二期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级物流服务体系建设、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等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要与楚雄市实际情况相结合,发挥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示范引导原则。鼓励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及相关行业企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参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二)专款专用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统筹整合资源,不得重复支持,避免盲目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三)规范公开原则。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关项目建设信息、决策程序、资金拨付和支持情况等按要求集中在政府网站专栏及时公布,做到公开透明、程序规范。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专门成立楚雄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对综合示范项目重大事项加强领导、研究决策、统筹推进、综合协调。

第六条 楚雄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具体负责项目的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楚雄市商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市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楚雄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保障,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楚雄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促进农村电商发展。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商〔2021〕47号)文件规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楚雄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二期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总额500万元,按照《楚雄市2021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期工作实施方案》,资金支持方向如下:

(一)不断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开展及升级楚雄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工作,优化整合政府、行业、电商协会、第三方服务商资源;加强对电商服务站点运营工作的管理,开展运营能力培训,不断探索及发展运营内容,增加站点收入;实现本市电子商务相关数据搜集、整理、存储、统计和应用;加大楚雄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宣传、推广及应用;初步建立楚雄市农产品电商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上行推广及产销对接活动的开展。中央资金支持180万元,服务期不少于3年。

(二)整合资源、优化县、乡、村三级物流服务体系,提高上下行效率。加强对乡(镇)级电商服务(物流)站的建设和管理,对村级电商服务(物流)点进行调整优化;对共同配送线路进行整合及优化,配置必要车辆及人员,统一运营管理、统一线路、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形象;在楚雄市中山镇建设一个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实现山区农产品上行和消费品下行双向共同配送,物流效率明显提高,成本明显降低。中央资金支持16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150万元,服务期不少于3年。

(三)持续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扩大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覆盖面,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利用“鱼雅惠选”等电商平台及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资源,通过线上线下融合,进一步拓展农村消费空间,提升消费水平。中央资金支持60万元,服务期不少于3年。

(四)持续加强农村电商带头人培育。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加强电商服务站业务技能培训;针对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电商企业及创业团队开展产业电商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育孵化一批产业、创业电商致富带头人;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至2025年项目实施期间每年举办一次电商直播大赛及相关活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交流活动,学习先进经验,拓展视野。依据《楚雄州州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费用标准及相关证明材料,给予学费或培训费用补贴。中央资金支持100万元,服务期不少于3年。

第四章项目承办主体的确定及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项目承办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的资质;

(二)拥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项目承办主体的确定,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主体。

第十四条项目承办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项目,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按照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按照国家、省、州和项目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的使用,建立健全项目台账,对项目建设、实施、评审和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应及时、完整地整理归档,并定期向市楚雄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审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严格资产管理。利用中央专项资金采购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健全管护运营长效机制,推动资产持续发挥作用。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根据本办法及州级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为确保资金安全,原则上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即:项目启动建设后,预拨不超过支持总额30%的资金;后期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累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支持总额的95%,剩余资金在合同结束,完成项目结算后付清。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要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督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报经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因项目调整导致财政资金出现结余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项目的监管和验收

第十六条 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资金以确保项目进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制定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项目验收办法,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情况加强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承办主体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验收材料,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牵头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报告须体现资金、项目承办主体、建设或补贴项目一一对应,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项目若未能如期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将追回前期预拨资金。

第十九条资产移交。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后移交市商务局并录入市商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库,如有必要,可按相关规定再划拨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市商务局根据上级文件相关要求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办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追回资金,并取消以后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后续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建设结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楚雄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国家、云南省相关政策调整将进行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