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政府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组织编制了《楚雄州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对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划定。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现对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一、水源地概况
青山嘴水库位于金沙江一级支流龙川江干流上,是一项以解决城市防洪、灌溉为主,兼顾城市工业供水的大(二)型水利工程,也是楚雄州目前已建成的最大水利工程,径流面积1228km2,总库容1.08亿m3。
青山嘴水库的校核洪水位1819.84m,设计洪水位1817.06m,正常蓄水位1814.00m,死水位1800.60m。总库容10805.2万m3,调洪库容为4227.5万m3,兴利库容为5622.9万m3,死库容为954.8万m3。
青山嘴水库作为楚雄市重要备用水源地,年供水量为2261.48万m3/年,供水范围主要是楚雄市城区,供水人口约40万人,灌溉面积为9.3万亩。
青山嘴水库径流区涉及15个乡镇,其中楚雄市4个乡镇(吕合镇、东华镇、紫溪镇和东瓜镇),南华县有4个乡镇(五街镇、沙桥镇、龙川镇和雨露白族乡),姚安县涉及4个乡镇(太平镇、弥兴镇、栋川镇和前场镇),牟定县涉及3个乡镇(凤屯镇、共和镇和江坡镇),共387个自然村。
二、保护区划定
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为1217.29km2,其中一级保护区总面积为13.51km2(水域范围为5.84km2,陆域范围7.67km2);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77.83km2(水域范围为0.39km2,陆域范围77.44km2);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面积共计91.34km2。准保护区总面积为1125.95km2(水域范围为6.22km2,陆域范围1119.73km2)。区划范围详见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结果表和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图。
三、征求意见范围及内容
征求范围:青山嘴水库水源地相关管理部门及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区范围内及供水区域内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即楚雄市相关政府部门及相关乡镇(吕合镇、东华镇、紫溪镇和东瓜镇)的居民,南华县相关政府部门及相关乡镇(五街镇、沙桥镇、龙川镇和雨露白族乡)的居民,姚安县相关政府部门及相关乡镇(太平镇、弥兴镇、栋川镇和前场镇)的居民,牟定县相关政府部门及相关乡镇(凤屯镇、共和镇和江坡镇)的居民。
征求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总体意见(同意或不同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结果的合理性(是或者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及相关措施与建议。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示期间,对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如有异议,请填写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对楚雄州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意见表(见附件),并发送至征求意见单位(联系方式如下)。个人须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单位须加盖公章。
五、征求意见单位联系方式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通讯地址:楚雄市团结路546号
邮编:675000
联系人:赵源
联系电话:0878-3116118
电子邮箱:cxshbj@126.com
六、公示期限
公示时间为自本项目公示之日起30日。
《楚雄州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保证楚雄州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源供水水量和水质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治理,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工作要求,对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相关基础信息的通知》(云污防水源﹝2022﹞4号)、《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印发〈楚雄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楚环发﹝2018﹞34号)及《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应对划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水源地进行重新划定,对未划定的水源地进行划定(青山嘴水库位列其中),做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
楚雄市人民政府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于2023年8月委托编制单位开展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于2024年5月编制完成《楚雄州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2024年7月25日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5月18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2018年3月修订);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修正);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1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实施);
(12)《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6月修改);
(13)《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发布);
(1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10月1日施行);
(15)《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2014年5月1日实施);
(16)《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2023年7月1日施行)。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8)《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747-2015);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2)《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
(1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
(1)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污防水源﹝2021﹞2号);
(2)《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印发〈楚雄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楚环发﹝2018﹞34号);
(3)《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含水源地概括、保护区划定范围,同时明确征求意见的范围及主要内容,并明确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及联系方式。
附件:1.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结果表
2.青山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图
3.意见表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