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将《楚雄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整合优化方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然保护地概况
楚雄市境内整合优化前共有自然保护地6个,保护地批复面积29583.3公顷,占全市总面积443415.6公顷(2019年第三次国土调查面积)的6.67%。
(一)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根据1988年5月《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8〕30号)文件批准建立,其中楚雄市片区批复面积4500公顷。
(二)楚雄紫溪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根据1994年1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轿子山等五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云政复〔1994〕38号)文件批准建立,批复面积16000公顷。
(三)云南紫金山国家森林公园。根据2000年12月《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建立五岳寨等22处国家森林公园的批复》(林场发〔2000〕698号)文件批准建立,批准面积1700公顷。
(四)楚雄紫溪山风景名胜区。根据1996年9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楚雄紫溪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云政复〔1996〕108号)文件批准建立,批复面积6180公顷。
(五)楚雄西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根据1982年5月《印发州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认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的通知》(州政发〔1982〕42号)文件批准成立,批复面积213.3公顷。
(六)禄丰樟木箐州级自然保护区。根据1982年5月《印发州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认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的通知》(州政发〔1982〕42号)文件批准成立,其中楚雄市片区批复面积990公顷。
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情况
楚雄市整合优化后共有自然保护地3个(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楚雄紫溪山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云南楚雄樟木箐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地总面积25395.49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5.73%。详见楚雄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一览表(附件)。
楚雄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一览表 | ||||||||||||||||||||
单位:公顷 | ||||||||||||||||||||
前保护地名称 | 行政区 | 前类型 | 前级别 | 批复 面积 | 前面积(矢量) | 备注 | 调出面积合计 | 耕地调出 | 人工商品林调出 | 矿业权调出 | 开发区调出 | 城镇调出 | 村庄调出 | 项目用地调出 | 其他调出 | 调入面积 | 从其他保护地调入面积(整合) | 从非保护地调入面积(调入) | 归并到其他保护地面积(归并) | 重叠 面积 |
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楚雄市 | 自然保护区 | 国家级 | 4500.00 | 4667.35 | 保留 | 5.03 | 2.06 | 2.97 | 4369.18 | 4369.18 | |||||||||
楚雄紫溪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 楚雄市 | 自然保护区 | 省级 | 16000.00 | 15977.13 | 被并 | 2718.13 | 380.77 | 345.26 | 911.09 | 26.68 | 0.23 | 1054.10 | 9832.00 | 3427.00 | |||||
云南紫金山国家森林公园 | 楚雄市 | 森林公园 | 国家级 | 1700.00 | 1773.64 | 被并 | 0.00 | 1773.64 | ||||||||||||
楚雄紫溪山风景名胜区 | 楚雄市 | 风景名胜区 | 省级 | 6180.00 | 6179.77 | 保留 | 649.36 | 541.08 | 108.28 | 12.01 | 12.01 | |||||||||
楚雄西山州级自然保护区 | 楚雄市 | 自然保护区 | 市级 | 213.30 | 202.29 | 撤销 | 202.29 | 202.29 | ||||||||||||
禄丰樟木箐州级自然保护区 | 楚雄市 | 自然保护区 | 市级 | 990.00 | 990.71 | 保留 | 1.14 | 1.14 | 0.00 | |||||||||||
合计 | 29583.30 | 29790.89 | 3575.95 | 383.97 | 345.26 | 911.09 | 541.08 | 0 | 26.68 | 0.23 | 1367.64 | 4381.19 | 0 | 4381.19 | 9832.00 | 5200.64 |
三、《整合优化方案》决策风险评估情况
《整合优化方案》在前期调查摸底、梳理市域自然保护地(或风景名胜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编制的成果和经验,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报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的函》(办函保字〔2023〕33号)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编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的函》(云林函〔2023〕52号)有关要求,对保留、并入、撤销调出调入地块进行逐一审核、分类统计,在整合优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因此,不存在风险。
四、风险综合评价
经对《整合优化方案》的内容进行全面分析、系统论证和客观预测,《整合优化方案》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无社会稳定风险。
五、总体效益评价
(一)重要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区资源、风景名胜资源、自然与人文景观得到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是在前期摸底调查、全面梳理存在问题、综合评估生态区位、主体保护对象、功能定位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开展的整合优化,经科学评估后将周边自然文化保护价值高的区域划入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确保了全省重要生态系统、风景名胜资源、自然与人文景观得到有效保护。
(二)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调出自然保护地内分布的大量连片稳定耕地、人工集体商品林、村庄、城镇等地块,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不大的区域,有利于优化自然保护地空间分布,缓解自然保护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在保护的前提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为实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奠定了基础。通过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解决了自然保护地与其他保护地的交叉重叠问题,为实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奠定了基础。整合优化完成后,通过调整完善保护地管理机构,配置相关人员,有利于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保护地实现规范、高效和科学管理。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整合优化方案》编制单位或评估单位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反馈。
方案编制单位: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杨家和
联系电话:0878-6088759
电子邮箱:cxlzk3123061@126.com
联系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中大街181号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关于《楚雄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和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制约因素和稳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楚雄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规定联系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楚雄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工作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作为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时组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召开了评估工作筹备会,制定了评估实施工作方案,开展了入户问卷调查和民意测评。对楚雄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编制依据
(一)方案编制依据
1.《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
2.《关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
3.《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有关空间矛盾冲突处理规则的补充通知》;
4.《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标准》等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5.《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6.《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7.《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8.《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
9.《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
10.《关于做好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工作的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2.《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2006);
1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2018);
1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2.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2)《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中办发﹝2012﹞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
(4)《云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云办发〔2010〕31号);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
(6)《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整合优化成果
整合优化后,楚雄市共有3个自然保护地,类型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总面积,25395.49hm2,全部为陆域面积,占全市陆域国土总面积的5.73%。
自然保护区: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区2个,总面积10021.07hm2,占自然保护地总面积39.46%。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9031.50hm2,占自然保护地总面积的35.56%;地方级自然保护区1个(云南楚雄樟木箐自然保护区),面积989.57hm2,占自然保护地总面积的3.90%。
自然公园:整合优化后自然公园1个,为风景名胜区(云南楚雄紫溪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15374.42hm2,占自然保护地总面积60.54%。
(二)成效
1.整合优化有效提升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质量,保护地功能更趋于合理,充分保证了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充分发挥保护地独特的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及科学价值。
2.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模保持稳定,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与楚雄市区域人口分布规律、自然地理特征、自然资源禀赋等更加契合。
3.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地之间空间不再重叠,边界范围更加清晰、类型定位更加明确、功能分区更加科学,管控规则和管理制度将更加合理完善,为依法、高效开展自然保护地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管等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4.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地与国土空间规划纲要“三区四带”生态功能区格局更趋一致,有利于全面保护重要生态区域和典型自然生态系统、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有利于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核情况
《楚雄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稿)》由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起草,在起草过程中,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按照相关规定,经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相关管理部门、行业部门、相关乡镇等意见,形成了《楚雄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稿)》,并报楚雄市法制办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