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将《楚雄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情况进行公告(附后)。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实施办法(试行)》编制单位提交意见及建议。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反馈。
办法编制单位: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阿燕华
联系电话:0878-6088770 传真:0878-6088767
电子邮箱:cxslyjzck@126.com
联系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中大街181号601室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18日
楚雄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费用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楚雄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方案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公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方案实施意见(试行)》、《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的规定,并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标准,结合楚雄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楚雄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所需费用作为处罚的基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但云南省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公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方案实施意见(试行)》中明确“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代履行费用,由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采用成本法或参照法计算。”由于相关细化标准楚雄市目前未能及时出台,造成林草主管部门无标准依据进行处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难以监督和落到实处,给林草行政执法和生态修复监督带来监管风险。
根据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公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方案实施意见(试行)》,可由各县(市、区)自行出台细化实施方案。根据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编制《楚雄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费用标准测算说明》,依据测算说明制定了《楚雄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为全市规范林地管理、行政执法提供处罚依据。
二、《实施办法(试行)》出台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方案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和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公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方案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的规定,并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云林规【2023】5号)相关标准。
三、《实施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适用范围,二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技术标准,三是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四是恢复和补种期限,五是其他相关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实施办法(试行)》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根据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公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方案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的规定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依据国家、省林草主管部门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技术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分别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3种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标准、程序和质量要求,既便于当事人了解履行相关义务的要求,也方便林草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增加了透明度、体现了公平性。
(三)关于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一是明确代履行的条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原则上由当事人实施、林草主管部门监督验收。只有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林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代履行。二是明确代履行的程序。法律文书明确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发出《代履行催告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林草主管部门下发《代履行决定书》,明确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等内容。当事人不按规定缴纳代履行费用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明确代履行费用的计算。《实施意见》明确可由各县(市、区)自行出台细化实施方案。县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确保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恢复任务。
(四)关于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期限。《实施办法》规定恢复期限由林草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中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使用手续的,恢复期限顺延。
(五)关于其他事宜。《实施办法(试行)》考虑了新旧不同规定、标准的衔接,除此以外的类似情况如何按照或者参照《实施办法》执行,以及实施时间和与之前相关规定衔接等作了相应规定。
四、贯彻《实施办法》
出台的细化《实施办法(试行)》,按照要求在出台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林业和草原局政策法规处和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实施办法(试行)》由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试行)》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试行)》为准。若国家或地方出台相关标准,则按国家、地方标准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