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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tytj-/2023-1109001 信息分类: 教育政策
发文日期: 2024-09-24
发布机构: 楚雄市教育体育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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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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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更多楚雄州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优秀本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1号),设立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以下简称“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用于奖励考入本科及以上的楚雄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楚雄籍学生是指参加高考前学生户籍所在地为楚雄州的学生。

第四条 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由楚雄州人民政府出资50%,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出资50%共同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每年评定当年考取并实际就读本科院校的新生500名,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生人民币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考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成立的高校就读的楚雄籍少数民族优秀本科学生;

7.民族聚居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孤儿、残疾、单亲家庭子女、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低保家庭子女优先获得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

8.试行免费教育的军事院校、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学生、预科生、获得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和云南省普通高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奖励的不纳入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的申请范围。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下达

第七条 每年3月15日前,楚雄州教育局、楚雄州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当年高考报考的少数民族人数,将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分配名额和州级奖励资金下达各县市教育局、财政局。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8月5日前,各县市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预申请,指导拟申请学生填写《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条 当年考取大学的新生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每年8月2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1.《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申请表》原件一份;2.当年高考录取结果查询截图彩色打印1份;3.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一份;4.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查验原件)一份;5.学生父母及学生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查验原件)一份;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据实际情况提供,是评审的重要依据);8.报到入学证明原件一份;9.学生本人正常使用的建设银行账户一份。

第十一条 各县市教育局负责对每年申请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的新生进行初审,于每年9月5日前将《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汇总表》(见附表2)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州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县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州教育局于每年9月15日前将获得奖学金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结果通知各县市教育局。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当年入学报到后于10月15日前将《报到入学证明》提交到各县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县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收到获奖学生提交的高校《报到入学证明》后在10月30日前将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报到入学证明》或逾期提交证明的取消获奖资格。

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的具体管理,由楚雄州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州财政局、州教育局的要求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各县市教育局应当切实加强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确保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第十五条 被列入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奖励资格:

1.有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处分的;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3.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教育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

附件:1.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申请表

2.入学报到证明

3.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汇总表

(附件1、附件2可在各县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领取或自行登录《楚雄教育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