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镇党委同意,制定鹿城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鹿城镇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农村建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养老服务等重大公共服务政策和措施;
2.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资源配置、交通运输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其他行政领域内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涉及鹿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本辖区经济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3.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涉及鹿城镇辖区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事项的,依照其规定。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鹿城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具体如下: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本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应当由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其他不应列入鹿城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鹿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