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等2位代表:
您在楚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41号建议已收悉,感谢你们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经与市医保局、市发改局联合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州市审计部门、州市医保部门、州市的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联动,进一步完善、优化对本地公立(私立)医院、零售药店的药名价格监控机制、依托于相关大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发挥人民观察员的积极监督作用,参考本省周边几个地州的常用药品价格,严格控制本地医院、药店的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省其它地州的常用药价格,严格控制本地医院、药店的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省其它地州(市)的同类药品价格的建议
(一)药品价格的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从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其他药品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自主定价。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要求,公立医院要取消药品加成,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自2016年开始,全市18家公立医院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履职情况
一是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认识。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深刻认识到,在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同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保障药品价格有序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社会关心关注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举措,必须务求实效。
二是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其中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价格监督检查职责要求,对药品价格市场采取日常执法检查及专项整治检查相结合原则,强化对市场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的监管,督促其守法经营意识。主要对药品经营主体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3.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4.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5.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三是主要采取的工作措施:1.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积极引导医药行业经营者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并进行提醒告诫,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自主定价的收费切实加强服务价格自律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2.在检查过程中,重点监督经营主体严格销售、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公示内容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3.重点关注行业之间是否有价格联盟、串通提价的行为,不得出现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根据收费的药品价格投诉举报情况,及时办理药品价格举报投诉及信访案件。努力化解社会疑虑和药品价格矛盾,并加强药品价格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敏锐捕捉热点问题和突出矛盾,迅速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近年来,共接处一起患者投诉某民营医院药价高的信访件,经执法人员实地调取该院的相关购销单据核实,符合相关规定,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回复了该患者,该患者表示满意。
四是工作成效显著。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对卫生医药领域的价格执法监督工作中,特别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有力的防疫药品价格监管工作对我市药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共发布消费预警1期,规范防疫物资和民生商品价格行为通告1期,向全市400余户药品经营单位发出《价格行为承诺告诫书》,实地检查药店100余户,有力维护了我市防疫物资价格稳定。及时妥善处理了10起民生商品及防疫药品价格投诉举报,共计指导规范40余户不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医药主体进行整改,并对执行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超标准、重复收费的两家医院进行立案查处,共计罚款没收62.9万。
二、州、市两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云南省政府)要求,云南省应尽快启动国家医保子系统在云南省落地运行,为建设全国药品最低价联动机制,跨省就医异地结算医保等提供保障的建议
(一)不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楚雄市从2015年10月起在两家市级公立医院推行新农合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制改革(DRGs)。2023年10起推广到民营医疗机构,全部实行DRG付费支付。具体工作中,严格按照上级DRGs付费相关指标及月结算有关要求,每月对医院上传DRGs业务系统的医疗数据进行费用审核结束后提交结算拨付,DRG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同时,在实行DRGs付费制改革的基础上,市医保局还在部分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推行按病种付费、床日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改革,有力促进了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遏制医疗保险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常态化制度化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自2019年11月国家启动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来,市医保局严格按照省、州医保局的部署要求,及时组织市辖区内18家公立医疗机构(含市属3家公立医疗机构和15家乡镇卫生院)积极参加国采和省际联盟集中采购相关工作,2020年1月1日,第一批带量采购药品在省采购平台挂网,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就开始上网采购。从2021年6月起,使用医保统筹基金的医院、诊所、药店必须在网上阳光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优先。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大幅度降低集采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负担。
(三)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治理。我市于2019年12月26日起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2020年来积极推进耗材带量采购改革,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国家组织、省际联盟、州市联盟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有效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群众医用耗材费用负担。
(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严格执行州医保局关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决策部署,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以及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将药品、耗材取消加成和带量采购降价空间同步用于提升体现技术劳务项目的价格上,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5年来分别三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逐步理顺,有升有降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得到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内部结构更加合理。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方向
(一)要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充分运用宣传、抽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式,继续督促经营者按规定落实药品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度,鼓励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指导经营者规范药品价格行为。要严格药品价格检查常态化,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巡查要覆盖所有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和社会零售药店。
(二)进一步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各药品价格职能部门要更加完善提醒告诫制度,有针对性地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解读药品价格政策,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提醒经营者自主定价应当依法合规,指导经营者把握自主定价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三)强化价格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规收费行为,存在不落实明码标价、有价外加价等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我们严肃立案进行查处。
(四)畅通投诉渠道。继续对外宣传公布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及时掌握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情况,一线了解群众呼声,一旦发现违反政策法规的乱收费行为,一律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查处。
衷心感谢两位代表对药品价格监管工作的关心关注,也感谢你们在楚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给我们提出的宝贵建议和意见,希望你们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给药品价格监管工作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我们将根据你们提出的建议意见,努力改进和做好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