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楚雄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有关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对2023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梳理汇总如下:
一、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1.行政许可件数:新登记发展经营主体18683户,退出(包括注销和迁出)经营主体6486户,净增经营主体12197户,完成州下达净增工作目标的112%、奋斗目标的83.8%,各类经营主体总量达到84920户,同比增长20.27%。其中,新登记发展企业(包含农专)5465户,退出(包括注销和迁出)企业1951户,净增企业3514户,完成州下达企业净增工作目标的77.2%,企业总量达到23288户;新登记发展个体工商户13218户,退出(注销)个体工商户4535户,净增个体工商户8683户,完成州下达个体工商户净增工作目标的136.9%,个体工商户总量达到61632户。个转企407户,完成全年目标的119.71% 。每千人拥有经营主体达137.1户,首次突破全国平均水平,并高出全省、全州平均水平,全市经营主体培育工作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净增总量和经营主体总量稳居全州首位。
2.办理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160件。
3.实施行政强制48件。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1.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情况:楚雄市市场监管局有行政执法主体总数1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至2023年12月底共有行政执法人员总数156人(目前持有有效期内执法证148人)。
2.对具体行政行为监督方面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59件;评查行政处罚案卷68卷;评查行政许可案卷38卷。
3.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0件。
4.没有出现追究行政机关责任和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情况。
5.行政执法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32件。
6、行政诉讼案件1件。
三、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市市场监管局监管范围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但机构改革之后,执法力量不足,执法队伍老龄化严重、人员流失过快、与监管形势的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差距。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依法全面履行市监职能。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积极营造法治营商环境,继续做好专利、商标的发展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继续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继续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七个专项行动”等创建工作。
(二)继续抓好依法行政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做好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力度,积极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以及抓好两法衔接工作,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继续加大学法普法力度。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对内学法和对外普法,积极创新普法方式,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附件:1.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执法情况汇总表
2.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汇总表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1.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执法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填报日期: 2024 年1月4日 | 单位:1个 | ||||||||||||||||||||||
县市(部门) | 编制公示执法事项清单数(个) | 编制公示执法事项数(个) | 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 |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 |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 | 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数 | 行政调解案卷数(卷) | 行政执法主体数 | 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个) | |||||||||||||||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数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数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数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数 |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数 | 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数 | 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公布数(条) | 许可 | 处罚 | 强制 | 征收 | 征用 | 裁决 | 检查 | |||||||||||
处罚 | 许可 | 县级 | 乡镇 | 法定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
7 | 1723 | 23 | 13 | 34 | 22 | 8 | 0 | 148 | 0 | 160 | 0 | 0 | 0 | 0 | 0 | 92 | 0 | 0 | 1 | 0 | 15243 |
2.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汇总表
汇总 | 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个/人)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件) | 追究行政机关责任(次) | 追究执法人员责任(人次) | ||||||||||||||||||||||||||||||||||||||
对具体行政行为监督(不含行政复议案件)(件) | ||||||||||||||||||||||||||||||||||||||||||
行政执法 主体总数 |
其中 | 受委托执法组织 | 行政执法人员总数 | 其中 | 法制审核 | 案卷评查 | 受理行政 执法投诉 举报案件 |
其中 | 涉嫌犯罪 主动移送 司法机关 |
检察院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
公安机关 退回作 行政处理 |
公安机关 立案 |
追究行政机关责任总数 | 其中 | 追究执法人员责任总数 | 其中 | ||||||||||||||||||||||||||
重大行政 许可案件 法制审核 |
重大行政 处罚案件 法制审核 |
重大行政 强制案件 法制审核 |
其他重大 行政行为 法制审核 |
评查 行政处罚案卷总量 |
评查涉企行政处罚案卷量 | 评查 行政许可案卷总量 |
评查涉企行政许可案卷量 | 评查 行政强制案卷总量 |
评查涉企行政强制案卷量 | |||||||||||||||||||||||||||||||||
通知 自行纠正 |
撤销 | 责令限期 重新作出 |
通报批评 | 责令改正 | 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 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其他 | 通报批评 | 离岗培训 | 暂扣 行政执法证 |
吊销 行政执法证 |
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 提请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 给予 行政处分 |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 其他 | ||||||||||||||||||||||||||
法定 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人数 | 持原《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人数 | 单独持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数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41 | 42 |
州市政府 和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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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 和部门 |
1 | 1 | 0 | 0 | 156 | 148 | 0 | 0 | 0 | 59 | 0 | 12 | 92 | 6 | 68 | 0 | 0 | 0 | 32 | 0 | 0 | 0 | 14 | 0 | 13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乡(镇) | ||||||||||||||||||||||||||||||||||||||||||
合计 | 1 | 1 | 0 | 0 | 156 | 148 | 0 | 0 | 0 | 59 | 0 | 12 | 6 | 0 | 0 | 32 | 0 | 0 | 0 | 14 | 0 | 13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填报说明:1.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由省级部门汇总本系统的数据;其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仅汇总本级的数据。 2.各州市汇总本辖区的数据(不含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 3.委托执法的有关数据由委托机关汇总,并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 4.除1至8项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数据外,本表汇总数据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5.“行政执法人员总数”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持原《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和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持双证人员只能汇总一次,不能重复计算;公安机关以实际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计算。 6.各项指标核对:1=2+3;5=6+7+8;19=20+21+22;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