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409833307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云楚交综楚罚〔2024〕10027号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11日20时49分许,楚雄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与楚雄市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时,在楚雄市开发区四季银座花园城路段发现云ED*****号小型轿车通过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取订单,订单行程由凯盐超市(孙家屯小区店)至枫桥水郡西门,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云ED*****号小型轿车通过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到订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提取了询问笔录、接单信息等证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
处罚内容 |
2023年3月11日20时49分许,楚雄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与楚雄市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时,在楚雄市开发区四季银座花园城路段发现云ED*****号小型轿车通过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取订单,订单行程由凯盐超市(孙家屯小区店)至枫桥水郡西门,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云ED*****号小型轿车通过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到订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提取了询问笔录、接单信息等证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0 |
处罚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