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二、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
三、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二次修正)
五、子项: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