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行处决字【2024】第A014号
当事人: xxx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个人 姓名: xxx
经查,xxx于2024年9月11日与楚雄市楚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楚雄市太苏石头105MW光伏项目送出线路塔基(1-34号)》使用林地林木砍伐劳务合同,在楚雄市楚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完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 xxx于2024年10月23日至30日期间,擅自将上述(1-34号)塔基范围内的林木进行了砍伐。xxx于2024年10月30日来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投案。经初查,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到苍岭镇海成国违法采伐林木的现地开展实地调查核实,经查,xxx在楚雄市楚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完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23日至30日期间,擅自将苍岭村委会务朵河村小组大丫口、石头庙村小组(核桃山、老庄坟)、高家庄村小组大荒地、胡家庄村小组殷家小箐;云甸村委会拦河坝村小组罗家大坝;智明村委会兴隆村小组(前后山场、陡石崖)、半山村小组锅盖梁;李家村委会陈家村小组黄栗树山砍伐林木(云南松)210棵,蓄积14.82立方米;(桉树)20棵,蓄积0.4立方米;(栎类)121棵,蓄积3.34立方米,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当事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附件材料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年 11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 接受处理
并于__年__月__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项,滥伐林木情节严重。“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或幼树500 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1月20日前在滥伐林木的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即:351棵×3倍=1053棵。
2、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4169元×4倍=1667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