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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0-/2024-112200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4-11-22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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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行处决字【2024】第 A015 号

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云南创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1MACK2AFXO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xxx

经查,你(单位)在承建楚雄回龙光伏350kV送出线路塔基项目中,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以来在鹿城镇新村村委会玉池郞村民小组一碗水、房后山,上胡村民小组祭天山集体林地和楚雄市国有林场新村管护站国有林地内建设塔基13个,共占用林地面积1.25亩(834平方米),其中,省级公益林220平方米,商品林614平方,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当事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附件材料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 11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日到本机关 接受处理

  并于__年__月__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自由裁量及其他理由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楚雄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楚市林规【2024】1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即:834m2×10元×1倍=834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