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的公务卡结算管理。
第三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一、本制度所称公务卡,是指代理银行为在编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账业务的贷记卡。二、公务卡以在编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办理范围为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
第四条单位财政授权支付 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业务误餐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第五条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我所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账规定。
第六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七条我校确定的公务卡发卡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八条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领导审批、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我校不对公务卡开设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条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但不得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刷卡支付后要取得本人签名的刷卡凭证和有效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自行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
第十八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时限及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刷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等信息以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5天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务卡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向人事部门了解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调离、退休或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三、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支付需要时,经财务部门和所领导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四、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务卡持卡人的管理职责:
一、须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财务部门按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三、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