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刘云桶等9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刘云桶,女,云南德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5月8日云南德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4月13日刘云桶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刘云桶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刘云桶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陆磊,男,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5月23日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5月13日陆磊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陆磊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陆磊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孙庆军,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4年6月12日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5月14日孙庆军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孙庆军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孙庆军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陈朝荣,男,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6月13日云南谋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5月14日陈朝荣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陈朝荣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陈朝荣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国荣,男,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职工。2024年6月13日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2024年5月16日李国荣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国荣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国荣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永江,男,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6月17日云南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5月21日杨永江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永江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永江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段晓波,男,云南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6月18日云南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5月20日段晓波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段晓波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段晓波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黄朝庚,男,楚雄市北浦小学职工。2024年6月25日楚雄市北浦小学向我局提出2024年6月1日黄朝庚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黄朝庚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黄朝庚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张云霞,女,云南盛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4年6月26日云南盛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5月31日张云霞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张云霞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张云霞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