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楚雄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楚市政办通〔2024〕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更好地适应房地产市场需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以“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为目标,及时调整优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楚雄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提升质量、优化金融4个方面明确了促进楚雄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18条具体意见。
(一)控制增量,具体措施2条。
一是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和用地存量进行实时监测,当去化周期超过合理区间时,限制用地供应。
二是细化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逐步推行“封顶预售”制度,鼓励新建项目现房销售。
(二)优化存量,具体措施5条。
一是结合市场需求情况,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经批准可调整优化住宅、商服开发比例,改变建筑、用地使用功能。
二是鼓励建设第四代住宅,允许房地产企业结合实际按程序调整套型结构,优化调整项目计容面积、公摊计算规则等,提升建筑品质,提高商品住宅得房率。
三是新建房地产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合理配置建筑物停车位指标。
四是房地产项目配电室、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社区服务站等公共配套设施均可不计入容积。
五是鼓励房企、中介、购房者联动,促进住房“以旧换新。”
(三)提升质量,具体措施7条。
一是在房地产项目消防、人防等满足相关要求前提下,可以依法依规分期建设、验收。
二是除房价外,新建商品房禁止单独收取其他配套设施费用,一律计入建房成本。
三是人防异地建设费用缴纳时间可以延期至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之前。
四是坚持“以需定购”原则,支持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五是支持在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等补偿中优先采用房票安置。
六是从改造提升城市危旧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等方面,提速推进城市更新。
七是完善物业服务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履约,提供质价相符服务。
(四)金融服务,具体措施4条。
一是下调新增及存量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降为15%。
二是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楚雄市范围内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贷款购买过住房,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三是单职工、双职工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70万元、100万元,取消省内异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工作地、户籍地限制。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
四是充分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加强政、银、企协作,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贷快贷,满足不同所有制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正常推进、如期交房。
三、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了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导向。二是结合楚雄市实际,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三是对涉及各部门房地产政策做了集成和延伸,有利于形成合力,避免政策执行的碎片化。四是《实施意见》发布将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五是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解释工作由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起草过程
《指导意见》由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先后多次征求并充分吸收采纳了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