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部门:
《楚雄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届市委常委会第107次会议、十届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立足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重大变化新形势,以“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为目标,加快构建房地产开发新模式,促进楚雄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准入控制增量
(一)加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进行实时监测,去化周期超过18个月时,暂停新增住宅用地审批并严格控制新增住宅用地出让。根据非住宅用地存量以及待售库存,审慎新增商办、公寓等非住宅用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
(二)严格控制新增住房供应节奏。结合在建项目销售实际,进一步细化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逐步推行“封顶预售”制度。引导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现房销售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现房销售项目给予最优支持,提高现房销售项目开发贷额度、延长开发贷期限、降低开发贷利率。促进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楚雄金融监管分局、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楚雄管理部)
二、多措并举优化存量
(三)鼓励依法调整商住开发比例和使用功能。在满足公共安全、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新建和已批在建住宅项目可结合市场需求,依法调整优化住宅、商服等开发比例。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市场需求按程序将商服用地使用功能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平急两用”等多种服务类用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
(四)支持优化设计提升建筑品质
1.新建和已批在建的住宅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房屋主体结构、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实际按程序调整套型结构。为更好适应市场需求,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前提下,优化调整房地产项目计容面积、公摊等建筑设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第四代住宅,提高商品住宅得房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绿色、低碳、节能、智慧的城市生态小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
2.可适当调整阳台、设备平台和飘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主体结构内进深不大于2.4米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大于2.4米的按全面积计算;主体结构外进深不大于3米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大于3米的按全面积计算。单套住宅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2)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设备平台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空间(客厅和卧室)个数,设备平台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分设的单个小于1平方米,集中设置的总面积小于4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的设备平台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3)卧室设置飘窗且进深小于0.8米的,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
(五)合理配置建筑物停车位指标。科学分析并完善车位配建计划,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比可按如下配置:每套住宅面积大于等于240平方米的,按每套不低于2个配建;每套住宅面积小于240平方米的按每套不低于1个配建;除住宅外其它地上建筑面积按每百平方米不低于1个配建。保障性住房车位可按照地上住宅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5个配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
(六)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可不计入容积率。建设项目配建的配电室、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等服务设施,以及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托幼服务设施,均可不计入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
(七)积极促进住房“以旧换新”。积极搭建平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优化商品房“以旧换新”“以小换大”“卖旧买新”实施路径,实现“旧房优先卖”“新房优惠买”。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定期限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享受对应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市税务局、楚雄高新区税务局、楚雄金融监管分局、各银行金融机构)
三、强化服务提升质量
(八)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建设项目在消防、人防、水电等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责任主体作出承诺后,可依法依规对项目开展分期验收,实现“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
(九)取消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费”。除房价外,新建商品房禁止单独收取其他配套设施费用,一律计入建房成本,切实减轻购房群众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
(十)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对于符合条件可建设易地人防工程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人防易地建设费用缴纳时间可延期至办理预售许可之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十一)支持收购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支持国有企业作为存量房源收购主体,坚持“以需定购”原则,深入开展需求摸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落实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或者住房租赁团体购房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市国控集团公司、楚雄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十二)大力推行“房票”安置模式。支持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偿中优先采用房票安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鹿城街道办、彝海街道办、东瓜街道办)
(十三)探索推进城市危旧房有机更新。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功能配套、提升居住环境为目标,探索实施城市危破旧住宅小区自主更新,支持引导自筹自投、自拆自建;进一步完善更新城市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鹿城街道办、彝海街道办、东瓜街道办)
(十四)推动物业服务提质升级。强化物业行业监管指导,完善物业服务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履约,提供质价相符服务,推进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开展党建引领物业服务管理三年行动,有效解决居民小区物业矛盾纠纷问题,有效增强居民群众自治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鹿城街道办、彝海街道办、东瓜街道办)
四、优化房地产金融服务
(十五)降低房贷利率、首付比例。督促各商业银行落实新增及存量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降为15%。(责任单位:楚雄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
(十六)严格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楚雄市范围内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贷款购买过住房,相关银行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家庭住房套数由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楚雄金融监管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七)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2024年9月1日起,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取消省内异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工作地、户籍地限制。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助力新市民群体解决住房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楚雄管理部)
(十八)深化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加强政、银、企协作,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贷快贷,满足不同所有制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正常推进、如期交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楚雄金融监管分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解释工作由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