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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1-/2024-111800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4-11-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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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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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州关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和《楚雄市房地产去库存十二条措施》,更好地实施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楚雄市商品房供需平衡,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楚雄市房地产去库存十二条措施》(楚市政办发〔2024〕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

购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楚雄市商品住房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缴纳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购房者;

2.符合2016年1月1日以后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购房者;

3.历年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未安置对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的购房者;

4.2022年9月1日以后从国内外引进的博士、硕士人才入职我市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购房者;

5.购买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车库(车位)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缴纳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者。

(二)补贴时间。2024年11月15日0时至2025年2月15日24时期间购房,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三)补贴方式及标准:

1.补贴方式:财政补贴

2.补贴标准:

(1)购买楚雄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总价1.5%的补贴;

(2)购买楚雄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2016年1月1日以后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购房者,给予二孩家庭每套0.5万元补贴;生育三孩的家庭给予每套1万元补贴,一、二、三孩需同父同母;

(3)在楚雄市购买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车库(车位)的给予每个0.2万元的补贴;

(4)购买楚雄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未安置对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给予每户5万元购房补贴;

(5)购买楚雄市新建商品住房的,2022年9月1日以后从国内外引进的博士、硕士人才入职我市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

以上(1)(2)(3)(4)(5)类可叠加享受税后补贴,每套住房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三条 购房补贴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者车库(车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缴纳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即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楚雄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如果在“房源超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贴资金(票据或转账证明)后方可申请财政补贴。

(二)审核。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鹿城、彝海、东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类型进行审核认定。

(三)审批。申请人将经过部门审核的《楚雄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或者共同买受人的银行卡复印件提交至“楚雄市市本级购房补贴便民窗口、楚雄高新区购房补贴便民窗口”,由窗口进行审批。

(四)兑付。楚雄市市本级购房补贴便民窗口整理汇总市本级项目补贴清单,每10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交一次,楚雄高新区购房补贴便民窗口整理汇总高新区项目补贴清单,每10个工作日向楚雄高新区财政局提交一次。市财政局、楚雄高新区财政局收齐材料后半年内筹集对应补贴资金(含个人所得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根据项目所在地分别进行兑付及个人所得税代扣。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负责政策宣传;

2.发放《楚雄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

3.对购买“房源超市”中房源的购房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后一周内兑现企业现金补贴;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

1.负责政策宣传及解读;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真实性、企业兑付资金情况进行核实;

3.对购房户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核实;

4.兑付补贴资金及代扣个人所得税。

(三)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购房户二孩、三孩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四)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未安置户进行审核认定。

(五)鹿城、彝海、东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城中村改造未安置户进行审核认定。

(六)鹿城、彝海、东瓜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负责对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未安置户进行审核认定。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进行审核认定。

(八)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对引进人才进行审核认定。

(九)市财政局和楚雄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含个人所得税)筹集。

(十)市公安局,鹿城、彝海、东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购房群众户口接收和服务管理工作,做到“买房即落户”。

(十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购房人落户后,其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按实际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做到“落户可入学”。

第五条 补贴对象认定所需材料

(一)新建商品住房、车库(车位)购买认定所需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仅购买车位人员提供);

4.开发企业补贴转款证明(此处购房人账户账号需与申请表中的一致);

5.购房契税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6.住宅维修基金缴纳收据(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二)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认定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

3.户口簿;

4.一孩、二孩、三孩出生医学证明。

(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未安置户认定所需材料

1.拆迁安置协议;

2.户口册;

3.身份证。

(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认定所需材料

1.申报:住房位于楚雄市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区域,有意向购买新建商品房且愿意拆除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区域旧房的群众,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由村(居)委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户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原居住村、组及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统计后,在所在村和人口密集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2.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公示后无异议且写出“旧房拆除”承诺书的申请户认定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对象,可享受第三条的购房补贴。并将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名单及相关材料(包括户主、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原居住村、组及住房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公示照片)一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引进人才认定所需材料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的,需提供引进公告、公务员录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审批表、学历证明相关材料、公务员登记表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学历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需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事业单位还需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2.市属国有企业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的,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和学历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需查询合同备案系统,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3.党政机关引进人才由市委组织部认定,责任科室为人才科;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责任科室为事业单位管理科;市属国有企业引进人才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进行认定,责任科室为国资委办公室。

4.属州级人才引进且入职楚雄市辖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到楚雄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工作职责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六条 购房补贴相关要求

(一)补贴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申请人不得随意申请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特殊情况必须办理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的,需将向楚雄市市本级购房补贴便民窗口/楚雄高新区购房补贴便民窗口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全部撤回作为办理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的要件之一提供。

(二)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18时,以提交楚雄市财政购房补贴窗口受理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三)在2024年11月15日前办理过退房的房屋,于2024年11月15日后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买受人及共同买受人为同一家庭(父母、配偶、子女)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四)置换房和法拍房不得享受此次购房补贴。

(五)各部门根据职责制定执行标准,自行建立台账,留存相关档案资料,以备审计与检查。

第七条 购房财政补贴的监督管理

购房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对购房人以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购房人骗取财政补贴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追回补贴资金,并将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购房补贴申请发放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