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发展,市民对优质生活空间的期望越来越高,干净整洁的城市街道、规范有序的门店商铺、空气清新的人居环境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新时代城市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生活垃圾分类是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体系,依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了《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楚雄市第十届楚雄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2017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住建部、省政府和州政府陆续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关方案和办法,指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目标,明确了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为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体系,依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根据国家、省、州的工作部署,有必要制定出台明确办法,为我市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供规范遵循。
二、《办法》主要内容
鉴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处置的需求,尤其是乡村之间地域差异较大,分类试点的经验尚不能复制推广,总体上城乡同步实行分类管理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因此,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内容涵盖了生活垃圾管理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个方面,主要是在界定适用范围,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突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模式,以及特许经营和规范运营,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行为及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办法》生活垃圾分类
《办法》第四条明确,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和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并对这四类垃圾的范围分别作了列举式界定。其中从事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属于餐厨垃圾的范畴,我市已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制定《楚雄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所以《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不再对餐厨垃圾作具体重复规定。
(二)《办法》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职责规定
由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监管环节多,涉及范围广,为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防止监管缺位,《办法》第六条在明确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规定商务、生态环境、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卫健、交通、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楚雄市鹿城镇、东瓜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办法》对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和设置规定
《办法》在明确了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及要求的同时;《办法》第十、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借鉴一些城市的做法,明确规定“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同时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和垃圾设施、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四)不能投放至收集容器的生活垃圾处理措施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置的废旧家具、行李箱、电冰箱、洗衣机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回收企业上门收集或者投放到指定地点。大件垃圾收集的指定地点和预约电话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布。
(五)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管理,确保各环节协调高效运行,《办法》第四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四十九条之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作业要求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六)对分类的生活垃圾处置措施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或者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实施循环利用。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通过再生利用、焚烧发电等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七)监督管理措施
为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分别就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实施监督考核;实施联动执法,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停歇业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以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规范落实,切实保障运营安全,守护生态环境。
(八)明晰法律责任
为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着重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强调,依法对其违法情形、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作了指引性表述。
原文件: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