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依据和原则
(一)验收依据
1.《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
2.《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
3.《云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省级工作方案》;
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
5.《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2〕5号);
6.《云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7.《楚雄州商务局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商通〔2023〕1号);
8.《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14〕41号);
9.《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15〕20号);
10.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验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建设内容、投资完成、绩效目标、初验资料等逐项查验。及时发现问题,改进不足,确保中央财政资金支出安全、规范、有效。
二、验收方式和条件
(一)验收方式
本次验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完整性、效益性,企业履约及时性和建设项目运营成效等情况逐项实地查验,并结合项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验收所需资料由实施主体提供,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将以清单列项的形式向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反馈,主管部门督促实施主体做好问题整改。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
(二)验收条件
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发挥作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拨付率达80%;已制定验收后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按照会计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和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协议》,明确不能随意变卖、不得改变用途等;县市人民政府完成初验并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支持范围
1.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升级改造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供应链、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2.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县乡快递分拨中心、乡镇配送中心,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推进集中仓储、统一分拣、共同配送,推动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增强乡村物流配送能力,降低物流成本。
3.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支持乡镇建设购物、休闲、餐饮、亲子、娱乐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4.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支持乡村家电销售配送、维修回收网点建设,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促进家电消费。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
四、验收项目内容和支持标准
1.乡镇商贸中心。每个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新建或改造商贸中心、超市、餐饮等服务网点符合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要求的基本型、增强型、提升型内容及商业集聚形态)。
2.乡镇农贸市场。每个支持不超过30万元(符合推动农贸市场、菜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要求升级设施设备、改善经营环境的内容)。
3.州县域物流集散中心。每个支持不超过150万元(符合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要求的增强型、提升型内容)。
4.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每个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符合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要求的基本型、增强型、提升型内容)。
5.辖区内乡镇配送中心及村级物流末端服务网络建设。支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符合建设改造农村快递物流末端网络中农村超市、便利店、夫妻店等发展电子商务、邮件快件代收代投等工作内容)。
6.县级重点商贸企业在乡镇及以下建设自营连锁经营网点。每个支持不超过5万元(符合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的内容)。
7.县级以上应急保供企业建设仓储配送中心。每个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符合促进农村电商和农村物流融合发展打通城乡双向流通渠道的内容)。
8.乡镇改造新型消费场所。每个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符合丰富农村消费市场要求的①促进农村耐用消费品升级;②吸引城市居民下乡消费;③优化农村生活服务供给;④提升农村信息消费水平的内容)。
9.建设县域农产品商品化加工中心或冷链物流中心、供应链创新基地。每个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符合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发展现代供应链,培育农村新型市场主体的内容)。
10.乡镇冷链物流中心、乡村农产品集散加工交易中心、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每个支持不超过50万元(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的内容)。
11.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生活圈、整合商贸资源推进特色产业跨界融合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50万元(符合丰富农村消费市场、优化农资供应和服务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内容)。
五、项目投资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以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投资总额和实施内容为验收标准。参照方案中投资清单明细对照现场实物和发生票据逐一查验。实际投资不得低于申报投资的80%,形成的资产实物量不得低于申报的80%。
2.支持的项目须对符合支持范围的内容、周期、进度、投资等编制实施方案(投资时段、补助资金、支持的具体内容要明确),并对项目是否获得过其他中央资金补贴进行说明。验收时对符合要求的投资进行归纳筛选。
3.支持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符合支持标准等要求。新建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年度(2022年1月1日至验收之日)实际投资额的30%,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验收之日)实际投资额的30%(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办公楼、用地平整、宿舍楼、办公、招待、租金等间接开支)。不得将关联方有关数据纳入申报项目投资。2022年1月1日之后至项目验收前的投资金额必须单独列清单并有合法合规的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总金额需等于或大于补贴资金额总额。
4.补助资金使用需单独列清单并有对应的发票,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土地、支付罚款、捐款、赞助、金融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支出。
5.项目需有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验收和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县市人民政府初验后,提出验收申请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州级第三方机构完成最终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作为拨付剩余资金的主要依据。
七、时间安排
验收计划分三个批次完成。第一批次:2023年8月25日前,由项目实施县市对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完成初验并提出验收申请,州级于9月初组织验收。第二批次:2023年9月25日前,由项目实施县市对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完成初验并提出验收申请,州级于10月中旬组织验收;第三批次:2023年11月10日前,由项目实施县市对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完成初验并提出验收申请,州级于11月中旬组织验收。所有项目验收工作于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于2023年11月底前支出完毕。
八、验收流程
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及时备齐验收材料,向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本县市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结论,纳入州级验收名单。州级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验收。实施主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2.实施主体与县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协议》;3.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使用明细;4.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表(调查样本数量≥30例);5.项目申报评审后并补正的相关资料;6.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7.项目已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8.项目投资月报和季报文件;9.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10.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11.与项目方案对应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地理位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12.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佐证材料;13.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14.廉政承诺书;15.《楚雄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合同》;16.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17.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现场如实填报验收表格,并核验具体建设情况。
九、项目绩效评价
具体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表)书,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申报的绩效指标组织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表》,验收组确认,形成评价意见。以县市为单位,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指标为资金拨付比例、拉动社会投资比例、验收覆盖率、带动农村网商(含社交、移动电商用户)数量同比增速、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覆盖率、乡镇商贸中心覆盖率、消费者对项目的满意度、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速等,形成实施县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