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州市、县(市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建设项目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设工作信息是指全市各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涉及部门、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含政府信息公开(含公告、公示)和承办企业信息公开、共享两个方面。
第三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信息化开工作由市商务牵头负责,包括信息收集、整理、编制及发布平台管理。
第四条 公开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下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涉及的工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各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出台的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省级、州级、县(市、区)有关工作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或办法;
(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情况;
(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公示更新项目建设进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五)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及验收信息公示;
(六)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项目实施推进中组织的重大活动信息;
(八)项目涉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如群众监督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等;
(九)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和省州有关部门要求公开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凡是获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奖补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必须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项目运营后,若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收集该企业信息,企业仍应共享、填报相关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公开方式: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在对应政府部门网站县域商业建设专栏公开。
第十条 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涉及乡(镇)的,应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
第十一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要建立档案备查。档案要包含公告公示照片等存档材料和电子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要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信用中国”等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十三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公开的信息应长期在公开信息栽体上公开。
第十五条 根据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要求,市商务局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不定时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施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