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2021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管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商〔2021〕4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市用于支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相关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是综合示范工作的市级牵头部门,负责综合示范项目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按照财政资金直达县的要求,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物流配送、农产品进城、致富带头人培育等项目建设。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提取工作经费以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中央财政资金聚焦服务提升,硬件设施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园区厂房、设施设备等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坚决杜绝多头支持、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5%,其他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和拨付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公开规范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事项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须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强对承办企业履约和项目建成后可持续运营能力的考核,依法依规竞争选择资质优、业务精、与项目建设能力需求匹配的承办企业。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符合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开放共享原则。凡是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体系、乡村站点、农产品供应链建设等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严禁仅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鼓励优先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由示范县(市)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明确。
第六条支持的重点及标准
(一)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建设一个楚雄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成15个乡镇电商服务站,行政村电商服务点不少于62个,完善县乡村三级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为全市电商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服务。
1.建设内容:
(1)楚雄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依托楚雄州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升级改造一个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经济适用、硬件和软件设施设备配套、各类功能齐全、制度完善、服务规范的楚雄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2)升级改造楚雄市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以为当地消费者提供O2O购物体验。
(3)加强品牌建设与应用。打造一个农产品电商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品牌商标设计,制订品牌管理手册,健全品牌使用准入标准;支持本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培育不少于5个特色产品品牌,精品网货开发15款以上。
(4)积极开展不低于10场以上线上线下的各类产销对接活动;培育限额以上网络零售企业1家;在人流大的旅游景点等地设置楚雄特色产品体验点(柜);建设1个楚雄市电商直播基地,为本地企业和合作社提供直播服务。
(5)选拔不少于3个电子商务农产品模范生产基地,对基地的农特产品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追溯系统。
(6)打造农村电子商务氛围,开展综合示范工作宣传推广工作。
(7)新建或提升改造15个乡镇电商服务站、62个村级电商服务点。
2.支持标准:
(1)楚雄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中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5%,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鉴于楚雄州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硬件设施已建设完毕,已能满足基本需求,资金主要使用于提升运营,发挥公共效益上,服务期不少于3年。
(2)楚雄市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54万元,服务期不少于3年。
(3)打造一个农产品电商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品牌商标设计,制订品牌管理手册,健全品牌使用准入标准;培育不少于5个特色产品品牌,开发精品网货15款以上。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168万元。
(4)拓宽农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积极开展不低于10场以上线上线下的各类产销对接活动,培育限额以上网络零售企业1家,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建设1个楚雄市电商直播基地为本地企业和合作社提供直播服务,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150万元,服务期不少于3年。
(5)通过以奖代补或政府采购等方式,对基地的农特产品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追溯系统,对全市农特产品的标准化、规范化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30万元。
(6)打造农村电子商务氛围,开展综合示范工作宣传推广工作,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7)通过以奖代补或政府采购方式,新建或改造15个乡镇电商服务站、62个村级电商服务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站点进行管理运营。其中乡(镇)级电商服务站建设运营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3万元每个,服务期不少于3年;村级电商服务点建设运营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1万元每个,服务期不少于3年。
3.建设要求:
(1)楚雄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面积须在1000平方米以上,主要包括一个固定场地,一个运营团队,一个服务前台和体验区,一个线上服务平台,一套服务管理制度,一系列功能区,其中培训场所可同时容纳60人以上。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运营团队组成不少于10人。基础性运营服务包括:电商相关咨询指导服务、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服务、各类综合示范县相关数据报送、设置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并完善相关内容、工作宣传总结、资料整理汇编等日常服务;建立完善特色农产品资源信息数据库、推广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打造精品网货、培训或指导传统企业转型升级触网10家以上;具备公共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公示、投诉反馈机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引进电商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为我市电商企业及从业人员提供各类电商综合性服务;门头建设特征醒目,应有“2021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楚雄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字样。
(2)深入挖掘楚雄市具有发展潜力的特色农产品,建立地方农产品数据库。升级改造楚雄市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展示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增加本地农特旅游民俗产品品种,覆盖各乡镇的主要产业与特色,结合“彝州优选”移动商城,展示方式做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聚焦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梳理出能够适合上行的相对优势的农副产品、乡村旅游、民俗产品等特色产品,形成电商供应链1条,和主流平台、网店或主播签署供货协议不少于15家,年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展销中心和本地中小农户或企业(合作社)签约供货协议不少于30家,综合月均销售额不少于30万元,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3)挖掘区域产品的生态、人文和特色价值,打造一个农产品电商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品牌商标设计,制订品牌管理手册,健全品牌使用准入标准;为符合电商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标准的农产品提供产品定价、策划服务,制作产品文案,拍摄并处理产品图片,分析各类型产品,设计产品物流包装,纳入地方特色产品公共资源库;积极推广电子商务区域公用品牌,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流通企业等应用电子商务区域公用品牌;以“电子商务区域公用品牌”加“产品品牌”的方式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提供特色农产品品牌挖掘、策划、注册、设计、包装、展示、营销推广等增值服务,使地方特色农产品适合电子商务网上销售,提升地方电商整体影响力。支持本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培育不少于5个特色产品品牌,精品网货开发15款以上;
(4)结合火把节、春节、中秋、黄金周等重大地方或全国节假日,带动本地网商、农业和旅游企业共同参与,积极开展不低于10场以上线上线下的各类产销对接活动;培育限额以上网络零售企业1家;在人流大的旅游景点等地设置楚雄特色产品体验点(柜),让更多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以便捷的方式、畅通的渠道进入市场;根据需要,可部署成熟的电商ERP系统,对接各电商渠道,提高发货及售后效率。建设1个楚雄市电商直播基地,要求配置必要的网络环境、管理规范、配置齐全,能满足各类直播活动的开展,总不少于300平米,打造不少于6个直播间及必要的影棚、仓库等,配备专业直播设备及产品展示货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建立管理台账,运营团队人员不少于5人,基地常驻主播不少于10人,常年参与直播产品不低于40款,本地产品占50%以上,单场直播活动不低于4小时,自主开展以及为本地企业和合作社提供直播服务,每年开展各平台直播活动不少于50场;在全市范围内选拔、认证10个产业发展良好,产品特色突出的种养殖、生产加工基地,作为市级电商直播基地合作单位,开展直播活动不少于10场。
(5)为本地农产品开展追溯提供服务,实现本地农特产品上网、二维码扫描、短信等方式的追溯。依托农业产业基地等经营主体,在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等领域各选拔1个,合计不少于3个的电子商务农产品示范生产基地。对基地的农特产品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追溯系统,对全市农特产品的标准化、规范化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对示范对象进行必要的前期调研和溯源方案设计,配置适用的硬件方案,溯源数据要能接入国家、省、州溯源平台。对示范对象进行必要的培训以及配置使用手册,在基地醒目位置安排“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楚雄市农产品全程质量追溯示范基地”标识,并有完整溯源流程说明。在市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布置“楚雄市农产品全程质量追溯示范基地”产品展示专区。在产销对接活动中优先推荐示范基地具备溯源体系的产品。
(6)开发制作一部5分钟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宣传片;在市区内显著位置设置综合示范大型户外宣传广告不少于3个;在各乡镇、村合理布置小型标语、墙体广告等不少于45条;与当地融媒体等宣传部门合作开展综合示范项目的专栏,并在各个渠道推广。邀请国内电商论坛、重要活动等落地楚雄;积极主动开展电商发展模式、电商助农模式、典型案例及做法的总结。
(7)按照“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布局合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原则,整合天猫、京东、邮政等企业自建站点和社区电商等连锁加盟站点、村民个人店铺等现有资源,新建或改造15个乡镇电商服务站(在有条件的乡镇合并建设乡镇物流配送中转站)、62个村级电商服务点(在有条件的村合并建设物流服务点),乡镇级服务站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村级服务点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实现多站合一、服务同网,在同等条件下,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帮扶村、重点帮扶户在站点建设上要有倾斜照顾。乡村站点主要任务是:帮助村民网购,收集农特产品,对外宣传、销售;组织青年参与网上创业、学习、交流,营造氛围,培育人才;向村民宣传服务站点功能、电商相关资讯、提供电商普训、培育群众网购、网销、购买服务等习惯;与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合作,依托服务站网销,开展技术指导;为村民提供水、电、话费、宽带等生活网上缴费,代收代发快递,车票代购、酒店预订等,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小额取现,生产贷款等服务。
站点软硬件建设标准:1套标准化电商服务站点标识,内容包括“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楚雄市XX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或“楚雄市XX乡(镇)XX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内容;1套农产品展销和收发快递货架;1台商用真空包装机;1台物流电子称重盘;1台快递打单机;1套可集中管理符合邮政监管标准的监控设备;1套兼容各快递企业,具备到派件功能的电商物流管理系统。电脑、移动终端、出入库扫描仪一体机等其他设备根据实际需求配置,并统一将电商服务内容和快递收费标准公示栏、站点管理制度栏、站长职责栏进行统一规范和上墙,建立工作台账等。部分站点可依据站点实际需要配置产地预冷设备,原则上不得购买电视机、显示屏等作用发挥不大的硬件设备,部分站点确需购买的,应充分调研,确保设备能真正发挥作用,防止闲置和浪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站点进行管理运营,制定乡、村服务站点动态运营管理制度,建立站点运营、站点考核、站点淘汰等标准化管理制度,组织对站长进行培训和运营指导。
(二)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1)建设内容:
规划建设1个占地面积2000㎡以上的县乡村电商物流一体化配送中心。建设乡镇物流配送中转站15个、一级物流服务点62个(将有条件的乡镇电商服务站及村级电商服务点与物流站点合并建设),为扩大电商物流配送服务的覆盖面,再建62个二级村级物流服务点,共计15个乡镇物流服务站以及124个村级物流服务点。针对区域内电商行业的发展及企业需求,在楚雄州农产品供应链创新基地提升改造1个为当地企业提供供应链服务的产地公共仓。
(2)支持标准:
通过以奖代补或政府采购方式建设电商物流一体化配送中心、乡镇物流服务站点以及电子商务产地公共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运营。其中电商物流一体化配送中心建设运营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的中央资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提供微利社会化服务不低于5年;乡(镇)级物流服务站建设运营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7万元每个,服务期不少于5年;村级物流服务点建设运营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2万元每个,二级村级物流服务点不超过1万元每个,服务期不少于5年。电子商务产地公共仓建设运营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160万元,服务期不少于5年。
(3)建设要求:
充分整合邮政、供销、四通一达快递、商贸物流等快递和物流资源,规划建设1个占地面积2000㎡以上,经济适用、配套先进分拨硬件设施设备和软件、制度完善的县乡村电商物流一体化配送中心,并在有条件的乡、村级电商服务点叠加物流功能,实现电商物流站点与电商服务站点整合。软硬件建设标准:1套内容包括“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楚雄市乡村电商物流一体化配送中心”内容的牌标识;日处理100000+件、适用于全市的智能化快递分拨流水线;其他必要配置的设施设备;并统一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示栏、管理制度栏、职责栏进行统一规范和上墙,建立工作台账等;快递物流对乡村电商公共服务站点实现全覆盖,乡村收发快递物流成本明显降低,与项目实施前降低20%以上。
作为62个电商服务站的有益补充,再建62个二级村级物流服务点,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站点软硬件建设标准:1套标准化二级村级物流服务点标识,内容包括“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楚雄市XX乡(镇)XX村电商物流服务点”内容;1套农产品展示和收发快递货架;1台物流电子称重盘;1台快递打单机;1套可集中管理符合邮政监管标准的监控设备;1套兼容各快递企业,具备到派件功能的电商物流管理系统。并统一将电商服务内容和快递收费标准公示栏、站点管理制度栏、站长职责栏进行统一规范和上墙,建立工作台账等。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一是引导承办企业对入驻物流配送中心的快递企业的各类设施设备、运输车辆进行评估和整合,至少整合4家以上快递企业,实现共享资源,节约成本,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开通3条以上县乡村配送线路,按照每2天配送1次的要求,为县乡村三级电商服务网点提供物流快递服务,打通快递物流最后一公里。二是在整合县乡村电商快递基础上,逐步向日常消费品和服务的整合延伸,拓展物流市场,为各类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各类物流服务,实现统一管理、统一仓储、统一配送,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益,提升共同配送效率和市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推进邮政、快递、交通、供销、商贸流通等不同主体之间标准互认和服务互补,在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安全责任等方面实现有效衔接,探索相应的投资方式、服务规范和收益分配机制,实现物流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合作共用末端配送网络。
在楚雄州农产品供应链创新基地提升改造1个为当地企业提供供应链服务的产地公共仓。总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备仓储、办公、产品加工、分装、配送为一体的综合工作场地,统筹运营,整合物流资源,实现规模化的仓储及配送,对社会开放使用,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地公共仓站硬件建设标准:1套门面标识,内容包括“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楚雄市电子商务产地公共仓”;1条电商产品打包流水线,包括开箱、折盖封箱、预制贴标、称重、封箱机、输送线以及相应的配套设备等;满足电商企业使用的仓储、办公、分装、发货的独立场地;并统一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示栏、管理制度栏进行统一规范和上墙,建立工作台账等;引进相关农产品电商销售企业不少于10家,并为相关电商企业提供仓储、物流、产品检验等服务,年发货不低于30000件。
(三)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1.建设内容:
加快传统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升级;向乡村下沉供应链,促进农村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
2.支持标准: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依纪、依规、依程序”原则,联合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下发企业转型申报通知,组织第三方对申报的企业进行竞争性评选,并进行公示无异后择优确定支持对象。对纳入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支持金额按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新增有效投资额的50%,总金额不超过各50万元的标准进行确定。通过资金和技术支持,逐步推动传统商贸企业向线上转型,有效推动农产品上行和产业升级,扩大产品线上销售规模。
3.建设要求:
联合商务、农业、文旅等部门引导支持1家以上邮政、供销、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升级,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邮政、供销、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网络,通过技术赋能、特许经营、供应链整合等方式,改造升级一批传统网点。利用邮政、供销社实体经营网点广布城乡的资源优势,对市、乡、村便民店进行信息化改造和功能整合,使之成为O2O体验店、科普惠农培训店、农村金融服务店和便捷物流取寄店。
引导支持1家以上有实力的电商、邮政、快递和连锁流通企业向乡村下沉供应链,促进农村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通过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大数据分析,了解农民消费特征,支持消费领域平台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龙头商贸流通企业建立集中采购分销平台,下沉供应链,充分利用乡镇电商服务站、村级物流服务点以及其他零售网点资源,整合采购、配送和服务资源,带动中小企业降本增效,促进农村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
(四)培育农村电商带头人
1.培训内容:
针对我市大学生、退伍军人、农村合作社人员、电商企业中层以上高管、农村电商服务站员工、农特产品经营者等开展电商带头人培训,到2023年3月前,不低于3000人次。
2.支持标准:
开展电商带头人培训,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150万元;建立人才交流合作双向选择机制,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30万元;开展电商经验交流会,开展电商创客大赛,树立电商创业典型代表、开展优秀电商服务站点评选比赛,组织优秀电商服务站长及相关人员到其他地区学习实践,中央资金支持不超过60万元。
3.培训要求:
根据人员结构,区分类别和层次,按计划、分阶段进行;培训机构选定应通过政府采购或者组织第三方评审等方式确定;培训备案资料应有培训总体方案、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简要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签到名册;每次培训授课要有现场照片和经过审核的培训方案及培训组织过程监管的证明材料;要有与培训机构签署委托培训协议或下达培训任务的相关文件;授课人员由具有电商培训资质的讲师或有相关资格认证的专家担任;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微商、服务站长、电商创业团队及个人开展产品包装、摄影美工、直播带货、网店运营等实操性技能培训1000人次以上;使以上群体能够深入了解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并且实现自己的网络店铺开展线上交易。结合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新趋势和农村电商新形势,在社交电商、农村电商新零售、电商直播等新领域,开展短视频、网红直播等各类新载体、新手段的专业培训。为每个乡镇培养一名“乡村主播”代言家乡的美食、美景;其中参加短视频、直播培训300人次以上,培育孵化5名以上本地“网红”。建立电子商务培训转化机制,注重培训后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新增孵化培育电商创业主体不少于50人、农村电商创业致富带头人不少于50人(其中网销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不少于10人)。与楚雄辖区内优质电商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企业输送不低于20名电商专业人才,强化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对接,建立人才交流合作双向选择机制;邀请州内外电商专家、企业家、创客达人到楚雄市开展电商经验交流会不少于2次,开展电商创客大赛,树立电商创业典型代表,形成农村电商创业带头示范效应;开展优秀电商服务站点评选比赛,组织优秀电商服务站长及相关人员到其他地区学习实践。
第三章承办企业选择
第七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的,承办企业选择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执行,补助类项目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坚持“公平、规范、择优”的原则选择项目承办企业,落实《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示范县(市)要依法依规竞争选择资质优、业务精、与项目建设能力需求匹配的承办企业,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符合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原则上投标企业在三年内不得有违法犯罪或受到行政处罚、不良信用等记录。选择承办企业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整体打包、分区域打包或分项目打包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完成招标,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市级实施项目报州级相关部门备案。招标后出现的结余资金,经楚雄市电子商务进农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继续用于相关项目,但总体上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资金使用限额。
第十条示范县(市)要加强对承办企业履约能力的考核,重视项目建成后运营和服务效果,若出现只管建不管活,有钱就建,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承办资格并收回专项资金。项目承办企业2022年网络交易额或零售额应达到批发业或零售业限额以上要求,并纳入当地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中标企业可以在项目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三)按要求及时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及资料;
(四)申报项目具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具备基本实施条件,并能在项目期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企业)应向市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申报项目,提交承建项目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承办单位(企业)项目实施完成后,向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资料。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有关程序和实施方案,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查验的方式组织分项验收;通过市级初验后,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验收。要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示范目标的实现,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视情况给予整改或收回中央资金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拨付。根据本办法及示范县(市)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为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项目启动建设后,承办企业应按规定向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履约保函(或缴纳保证金),方可预拨付资金,预拨付资金不超过支持总额30%,后期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由示范县(市)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拨付。示范县(市)要进一步加快财政资金执行进度,根据上级通知要求,2021年度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中央直达县市资金)应于2022年12月31日以前拨付并使用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要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督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报经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因项目调整导致财政资金出现结余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项目财政资金支持投入形成的有形无形资产均属政府所有,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或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和执行。
第六章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商务部门负责项目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和行业指导,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管理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管理和督促检查、跟踪问效,会同财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安排,配合商务部门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电子商务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领域的推进,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的相关内容,会同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第二十条示范县(市)要建立资金拨付日常监管措施,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管,设立纪检、审计监督举报窗口,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进行公示,定期对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决策程序等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纪检、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必须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承建单位为企业的)和专账核算;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编制拟建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落实项目绩效目标;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验收、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项目承建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财政资金扶持。商务部门应加强示范项目预算管理,对示范项目造价、工作量(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把关;财政部门应加强示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做到资金拨付有依据、有预算,资金使用有结算、有审计,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政、商务、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