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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姓名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的回复

发表时间:2022-04-04 17:29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市公安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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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更改姓名的,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协商一致,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的同意。需以下材料:(1)姓名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人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未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监护人一方隐瞒事实骗取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公安机关予以更正为原名。

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以下材料:(1)个人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在户籍地派出所出具);(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在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户籍业务办理窗口领取查询函后到法院出具);(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请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带齐相关材料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户籍业务办理窗口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