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险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87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4月1日起,全省启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申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兑现;合并实施后申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兑现。2019年10月30日,经州人社局、州医疗保障局和州财政局共同研商,确定:参保职工在2019年9月30日前生育的,由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并按政策核定生育保险待遇,再交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支付。相关事宜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105号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