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楚市食安办公告〔2018〕1号
楚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春节食品安全预警提示
在2018年春节即将到来之际,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楚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醒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消费者:注重饮食安全,欢度健康春节。
一、餐饮经营单位须遵循的职责、义务和要求
1.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不超范围、超供餐能力经营,做到“量力而行”。
2.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晨检制度。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每日执行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病、季节性流感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允许上岗。
3.严格执行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及肉制品的采购和验收,在购进鲜肉及肉制品时,仔细核对供应商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无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预包装肉制品的外包装、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4.依法诚信经营,杜绝不法行为。不得经营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保质期限等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不得采购和使用病死猪肉、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禁止生产销售河豚鱼、毒蘑菇或国家禁止经营、依法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5.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各餐饮单位按规定使用消毒餐具。坚决杜绝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供顾客使用,严禁出现重复使用一次性和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等违法违规现象。
6.承办大型宴席的餐饮单位和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必须主动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100人以上的聚餐必须要进行留样,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
二、食品销售单位须遵循的职责、义务和要求
1.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不合格、腐烂变质、不符合卫生标准以及“三无”食品,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不销售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以及未取得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
3.建立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进货前查验并记录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索要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4.定期清理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记录。
5.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监管部门。
三、广大消费者须注意以下食品安全有关事项
1.尽量选择“笑脸”的餐饮单位就餐。外出就餐时,尽量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动态等级达到A级、B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就餐前要注意检查食物感官性状是否异常、是否新鲜、是否烧熟煮透。就餐后一定要索取发票等就餐凭证。
2.家庭用餐时,四季豆做到烧熟煮透;尽量不食用隔夜饭,如不能当餐用完的,应及时冷藏,且第二次食用前必须加热彻底;不暴饮暴食,做到荤素搭配、平衡膳食,多食富含纤维素、维生素的新鲜蔬菜、水果等清淡健康食品。
3.在家自办宴席的,应保证具有与供应饭菜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地;保证易腐食品原料和熟食制品能够在冷藏条件下储存;尽量不要加工四季豆、凉拌菜等高风险食品;餐具和接触熟食制品的用具、容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加工、贮存食物时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严禁使用亚硝酸盐;外购的熟食若放置时间过久要重新彻底加热。在外就餐应主动向餐饮服务单位要求提供消毒餐饮具。
4.倡导“文明餐桌”行动,提醒广大消费者节俭用餐、安全用餐、文明用餐,做到不铺张浪费。
四、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措施
1.消费者在餐饮单位就餐后,如发生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等消化道症状,且群体性发病症状相似,在排除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并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卫计部门报告,避免因错过最佳的调查时机而导致食物中毒无法认定。
2.注意保留好剩余食品和吐泻物,交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节日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健全监测体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要加强协作,增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置能力;要依法履行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节日期间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广大群众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15或各乡镇市场监管所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楚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