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一、机构名称:楚雄市妇幼保健院

二、机构等级:二级乙等

三、机构类型:专科医院

四、经济类型:非营利性

五、负责人:王国文

六、机构地址:楚雄市鹿城镇灵秀社区双包营巷22号

七、孕产妇急救时间:24小时

妇科、儿科、全科就诊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1:30,14:00—17:30

职能科室办公时间:8:0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0878-3010180

节假日值班电话:0878-3010180

应急值班电话:0878-3123658

九、投诉电话:0878-3010178

十、监督电话:0878-3012027

十一、主管部门: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十二、微信公众号:楚雄市妇幼保健院

可乘坐13路/1路/8路(自来水公司站)

楚雄市妇幼保健院

楚雄市妇幼保健院成立于1956年。2015年根据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原楚雄市妇幼保健院与原楚雄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撤并成立楚雄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楚雄市妇幼保健院牌子,是一所集妇幼保健、医疗于一体的综合性妇幼保健机构,形成了集妇幼医疗保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于一体的非营利性专科医疗机构。医院占地面积4134平方米,建筑面积8978.21平方米。

一、组织机构

(一)公开各科室(部门)概况:开放床位37张。设有孕产保健部、妇女保健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儿童保健部、检验科、药剂科、功能科等专业科室。

(二)设备人员概况:职工13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16人,高级职称8人,中级职称22人;拥有宫腔镜、NT超声、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核酸实验等设备。

二、职责职能

(一)妇幼健康保健管理

楚雄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全市妇幼保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承担着全市医疗保健机构、15个乡镇卫生院和米市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栗子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彝人古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保健业务技术督导和培训,包括:对辖区医疗助产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妇幼健康业务指导、考核;承担辖区孕产妇信息、高危孕产妇信息、高危儿信息的州、市、乡之间转介、上报;辖区妇幼健康业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孕产妇死亡包保。一是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出院后7天入户访视、提供满月、3月、6月、12月、18月、24月、30月、3岁、4岁、5岁、6岁免费体检。二是市级以下医疗助产机构免费为孕产妇进行首次、孕中期2次、孕晚期2次、出院后7天内入户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三是医疗助产机构免费为新生儿进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筛查;为孕产妇提供免费“三病”检查。四是楚雄市户籍贫困孕产妇抢救补助,8000元/例以内。五是为历年辖区助产机构已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生遗失、损毁的儿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六是承担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为广大新婚夫妇提供婚检服务,免费孕前优生优育检查,并为广大育龄妇女提供免费发放叶酸服务。七是免费为广大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药具。

(二)医疗诊疗服务

承担着全市危急重症孕产妇、新生儿的治疗和抢救任务。自建院以来。

三、诊疗科目

内科/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专业、围产期保健专业、更年期保健专业、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妇女营养专业/儿科:新生儿专业/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儿童五官保健专业、儿童康复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病理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

四、行风与投诉

(一)行风建设

⒈楚雄市妇幼保健院廉政纠风教育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纠风工作,不断强化干部职工廉政纠风工作意识,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的发生,制定有关廉政纠风教育工作制度如下:

⑴把廉政纠风教育工作纳入医院工作整体部署,与医院其他工作同安排、同考评、同奖惩。

⑵坚持和完善思想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干部职工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教育和廉政纠风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教育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依法执业、依法行医、廉洁行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⑶廉政纠风教育要坚持集中教育与自学相结合,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传统教育与生动活泼的教育方式相结合。在坚持经常性教育的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如进行法制教育课、举办先进典型报告会和警示教育讲座、观看廉政纠风纪录片或观看廉政纠风教育展览等。进一步增强教育活动的感染力,深化廉政纠风工作的教育效果。

⑷加强对医院新任干部的廉政纠风教育工作。新任干部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上岗前,必须进行廉政纠风教育和培训,筑牢廉政纠风的思想道德防线。

⑸加强对重点科室的廉政纠风教育。在普遍教育的基础上,要对医院重点科室、高风险岗位人员进行重点教育。采取廉政谈话、重点培训、正反典型教育等方式,不断增强他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⑹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履行廉政纠风责任制,带头学习各级廉政纠风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带头参加法制警示教育讲座,带头定期讲廉政纠风教育课,真正把廉政纠风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⑴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⑵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⑶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⑷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⑸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⑹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⑺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⑻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⑼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二)依法执业自查

楚雄市妇幼保健院依法执业承诺书

本医疗机构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疗质量,并郑重承诺:

⒈遵纪守法,恪守医德,规范执业。  

⒉及时办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检验及有效期延续;不在未取得或逾期未检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不在暂缓校验期间违规开展诊疗活动。  

⒊妥善保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伪造、涂改、变造、出卖、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将科室、房屋等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⒋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和服务内容开展诊疗活动;不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在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⒌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⒍规范药品和器械的使用;不违规购买和使用麻醉、精神类、医疗用毒性和放射性等药品;不擅自购买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违规购买和使用植入类、介入类医疗器械。  

⒎诚信服务,不开展虚假宣传,不欺骗、误导患者就医;不以虚假医疗、诱导医疗、过渡医疗等方式损害患者利益。  ⒏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用处理职责,紧急情况下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不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⒐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三)医疗秩序

楚雄市妇幼保健院维护医疗秩序通告

为切实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妥善处置医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就医保健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⒈楚雄市妇幼保健院是保障全市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履行妇幼保健职责的重要公共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院财产。

⒉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⒊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

⒋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的。理想的治疗保健效果,既要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要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患者应承担的以下主要义务:

⑴患者及陪护人员应当遵守医院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⑵患者应如实提供疾病、诊疗等与病情有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⑶患者应积极配合经治医师、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保健计划和指导等,维持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秩序;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⑷患者应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注意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经治医生、护士询问。

⑸患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有关诊疗、保健服务项目的付费交款义务。

⑹患者及陪护人员应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⑺患者及陪护人员应对个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安全负责。

(四)投诉途径

⒈投诉电话:0878-3010178

⒉投诉地点:楚雄市妇幼保健院行政楼2楼投诉办公室

⒊投诉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⒋投诉办理流程:

⑴投诉办接待;

⑵梳理诉求;

⑶反馈至责任科室;

⑷责任科室受理;

⑸传达办理结果;

回复要求:做好沟通,将合理诉求解决好。

(五)纠纷处理

若您在就诊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到医务科反映,我们会及时帮您解决。

⒈接待地点:楚雄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楼六楼医务科。

⒉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⒊途径:患方到医务科咨询或投诉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接待、了解情况,做好记录,要求患方提供书面材料,写明事情经过,相关疑问和具体要求,医院在3个工作日根据情况给予初步回复。

楚雄市妇幼保健院始终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紧紧围绕“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妇女儿童主要健康问题”三大公共卫生职能任务,积极开展妇女儿童社会保健工作,创新“妇女儿童全生命周期保健理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

                                             楚雄市妇幼保健院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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