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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楚雄市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 2022-11-28 ] 至 [ 2022-12-12]状态:已结束【查看结果】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了《楚雄市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1128日至1212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1449461103@qq.com

2.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小龙井办公区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电话:0878-3021177

4.传真:3022229

5.登录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xs.gov.cn),在政互动交流版块下的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楚雄市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楚雄市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25

附件1

 

楚雄市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依规、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全力拆违的总体思路,以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处理、鼓励自拆、严格审核、以人为本为原则,通过调查摸底、宣传教育、集中整治、依法查处、检查验收、常态化巡查等多种手段,集中整治一批社会矛盾突出、安全隐患大、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实现楚雄市城镇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得到有效整治、小区物业服务规范有序发展、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适用范围

楚雄市城镇住宅小区,城中村及农民集中安置小区参照执行。

三、整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二)《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筑清理整治规划工作指引(2022年修订版)》《云南省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筑清理整治处置工作指引(2022年修订版)》。

(三)《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楚雄州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违规建筑处置办法》《楚雄州阳光房和雨棚必拆类型指导意见》。

(四)《楚雄市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违规建筑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楚雄市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处置意见(暂行)》。

四、处置措施

按照以下措施必须拆除的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由市城管局督促违建户自行拆除;在规定时限内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城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强制拆除;对于能够通过自行整改完善达到规划要求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自行整改完善。

(一)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处置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应当拆除: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

3.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5.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6.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7.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8.在住宅小区道路通道上堆放沙石、花盆等杂物及设置临时设施、构筑物影响消防和人员通行的;

9.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以及《楚雄州阳光房和雨棚必拆类型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必拆类型。

(二)违建整改完善处置措施

1.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以上两项标准的为无法拆除或不予拆除的违法建筑。城镇住宅小区内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违建部分和面积;由市住建局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业主提供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进行鉴定复核(所需费用由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当事人承担);由市城管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建局复核结果负责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向违建户小区进行公示,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3.该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含阳光房、露台、门廊、阳台、雨棚等)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损害公共利益、符合《楚雄州阳光房和雨棚必拆类型指导意见》中予以保留类型且不影响市容市貌。

符合以上三项可以不拆除城镇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类型之一的,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房屋安全质量承诺书,并自行承担房屋安全质量责任,同时出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作出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所需费用由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当事人承担),填写《楚雄市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现场认定表》(附件1-3),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联合审查认定同意后,由市城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其中,涉及强制拆除或较大数额罚款(2万元以上)的应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经处罚后,其房屋使用权仍属于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所有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部分不予登记不动产权,自行承担房屋安全质量责任。

(三)禁止建(构)筑物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处置措施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市城管局应当向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告知书,相关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拒不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市城管局给予该个人(单位)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应的处罚结果信息录入归集到《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构成失信的个人(单位)将受到限制高消费、取消招标投标资格等失信惩戒;

2.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在各类先进评比和表彰中实施一票否决;

3.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地产交易部门根据楚雄市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限制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通知书》,对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进行限制,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和交易等手续,待违法违规状态消除后,根据楚雄市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解除限制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通知书》,取消限制措施。同时,低层住宅、多层一楼、商住一体住宅第一层等房屋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前,需由市住建局到现场实地看房并采集现场看房照片,如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则不予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4.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各行业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审批,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已办理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楚雄市附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不动产认定书》,依法撤销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

5.对租住在该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内的来楚人员,市公安局取消该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出租房双册登记,不予办理该房屋内租客居住证,不享受持有居住证可以享受的相关权益待遇;

6.拒不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市城管局按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将由违法违规当事人全额承担,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无法拆除的,由市城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的行政决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对用于住宅、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供水、供气、供电部门停止供水、供气、供电服务;

8.对有违法建筑的商品房屋出租的,市住建局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9.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查处;构成违法违规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置程序

(一)发现上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要切实承担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和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发现、阻止和报告责任;完善装修材料和施工工具出入小区登记制度,落实专人每日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发现正在搭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在2小时内电话上报市城管局,12小时内向市城管局和市住建局书面报告。

市城管局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报告情况与市民举报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并将核实比对情况书面告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义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进行评价,作为项目评优和物业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二)现场认定。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市住建局配合到现场对私搭乱建违法违规事实和疑似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合法性质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分类处置措施意见;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查处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处力度。

(三)及时制止。为制止正在搭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行为,市城管局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城管局应当按照即查即拆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拆除正在搭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四)现场认定联审联批。经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现场核实认定并提出分类处置措施意见后,由市城管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五)依法查处。在联审联批确定处置措施后,由市城管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整治。对应当拆除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市城管局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楚雄市搭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法律后果及负面影响告知书》,并向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告知书,采取违法违规联合惩戒措施,并由市城管局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六)信息通报。建立查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信息共享机制,由市城管局梳理汇总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联合审查认定的违建户信息,定期将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查处情况报告市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七)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开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投诉举报电话,同时利用网上领导信箱留言12345便民热线等建立信息受理渠道,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并建立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制度,对举报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职责分工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设立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整治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成员为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鹿城镇、东瓜镇人民政府、鹿城供电局、市供排水公司等部门。市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加强全市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推进,下设联合办公室在市城管局,负责开展综合协调及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全市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对整治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统筹研究,提出建议供领导小组决策;建立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治理工作的考核监督工作机制。

市住建局:负责对城镇住宅小区内商品房租赁的监管;负责对城镇住宅小区房屋质量安全的监管;负责对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全面加强城镇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防控和治理,监督指导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补充协议)中要明确告知购买人不得实施违法违规建设、装修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统一,销售人员不得承诺赠送公共面积;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手册》《装修服务协议》《管理规约》对业主违建进行约定限制,严格控制违建材料进入小区;对项目的首例违建要坚决予以阻止,以杜绝业主的跟风违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全体业主不违建,抵制违建,维护房屋整体安全,创建和谐小区。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验收资料等组织开展认定;对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违规建(构)筑物,依照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市城管局:负责城镇住宅小区私搭乱建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后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强制拆除,做到有违必查,有违必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防违控违履职工作履行考核,收集、归档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问题所有整治、处置资料。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利用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进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楚雄市附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不动产认定书》及城管部门推送的违法建筑目录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的,不予核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楚雄市附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不动产认定书》及城管部门推送的违法建筑目录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的,不予核发企业营业执照。

市司法局:负责为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问题整治处置期间提供法律咨询及涉诉案件法律保障,对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的违法违规建设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做好复议答复或诉讼应诉等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做好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整治处置拆除期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整治处置拆除期间资金保障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整治处置期间有关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疏导上访人员,化解矛盾。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问题整治处置期间依法对在拆除过程中妨碍阻挠、聚众闹事、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予以处理和严厉打击,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对租住在该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内的来楚人员,取消该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出租房双册登记,按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居住证。

鹿城镇、东瓜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责,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巡查责任,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强制拆除期间被拆除户的思想稳控、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维护好小区生活秩序正常运转。

鹿城供电局:负责严格核实申请户土地和房屋的合法性,不得向违建户办理开户手续。在接到对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实施停电通知后,应依规落实断电工作。

市供排水公司:负责严格核实申请户土地和房屋的合法性,不得向违建户办理开户手续,在接到对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实施停水通知后,应依规落实断水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部门协同,明确部门责任和责任人,细化工作任务、分工、完成时间节点,强化过程管理,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大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问题整治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门户网站、开辟工作简报、专刊专栏等方式,宣传法律、宣讲政策,报道整治进展、整治成效,把宣传发动和任务排查充分结合起来,鼓励群众反映身边违建,督促违法违规建设当事人自行整改,挖掘推介整治工作中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引导和激发全社会支持整治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要主动认真履职,坚决杜绝在工作中出现履职尽责不到位、弄虚作假、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推进不力的情况,对工作中因不重视、不落实、不讲政治纪律和规矩,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监督管控

1.率先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含离退休人员、村组干部)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进行集中整治;涉及公职人员的应自行主动拆除,否则将对存在问题和线索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纪委监委。

2.阻碍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1)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未依法处置的;

2)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建设施工、装修、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电视、办理生产经营场所相关证照等手续的;

3)住宅小区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制止和上报市城管局、未及时对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停水、停电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销售人员擅自允诺购房人可实施违法违规建设误导宣传的;

5)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整治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业主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的。

 

附件:1-1楚雄市搭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法律后果及负面影响告知书

1-2楚雄市附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不动产认定书

1-3楚雄市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现场认定表

1-4楚雄市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强制拆除联合审批表

1-5楚雄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排查表

1-6楚雄市物业服务企业防违控违履职工作考核表

 

附件2

 

关于《楚雄市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按照相关工作安排,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了《楚雄市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现就起草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实现楚雄市城镇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得到有效整治、小区物业服务规范有序发展、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出台背景及主要依据

按照依法依规、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全力拆违的总体思路,以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处理、鼓励自拆、严格审核、以人为本为原则,通过调查摸底、宣传教育、集中整治、依法查处、检查验收、常态化巡查等多种手段,集中整治一批社会矛盾突出、安全隐患大、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违规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筑清理整治规划处置工作指引》(2022年修订版)。

(三)《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楚雄州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违规建筑处置办法》《楚雄州阳光房和雨棚必拆类型指导意见》。

(四)《楚雄市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违规建筑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楚雄市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处置意见(暂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116页,其中包括工作目标、适用范围、整治依据、处置措施、处置程序、职责分工、保障措施及六个附件组成,其中重要的是整治依据、处置措施、处置程序、职责分工。

四、起草、征求意见及审核情况

由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分别征求了鹿城镇、东瓜镇、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8家部门意见,通过了《楚雄市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专题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报市法制办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全面汇总整理,修改完善工作实施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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