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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8-/2021-0908011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3-01-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西舍路镇 生成日期:
称: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号: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发表时间: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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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编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53071100800102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登记员核实当事人身份,初审结婚当事人证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结婚法定年龄,是否重婚,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登记员受理,要求当事人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名。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当事人身份和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询问、核实当事人声明书内容是否真实、自愿。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结婚证书,材料归档,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结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6.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5日公布,民发〔2003〕127号)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3.转发《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276号)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71100800203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离婚关系当事人提供的离婚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查当事人身份和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有效性,询问、核实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是否真实自愿。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收回结婚证,颁发离婚证书,材料归档,信息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婚姻关系当事人违反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6.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5日公布,民发〔2003〕127号)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转发《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276号);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1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711008003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撤销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45号)第十一条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边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作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部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1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71400700201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2012年2月6日施行)第八十八条业务部门可通过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的证明,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验证,确定其继续享受待遇资格。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二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应当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方可分别继续领取以上待遇。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流程的通知》(局办〔2013〕22号,2013年7月3日起施行)第三条……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参保单位协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收费收据、治疗项目清单、病案、检查项目报告单、门诊处方以及本次治疗与工伤认定伤情的关联性等项目;

3.核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依法予以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申请人权益信息并留存相关业务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领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3.收受相对人财物的;

4.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1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723004W0001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贰孩生育登记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1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723004W0002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壹孩生育登记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2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应征公民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审;

2.初检初审阶段责任: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经县征兵办批准后发给兵役证;

3.初定兵阶段责任:乡、镇、街道根据体检政审情况,按照超出本地征集任务五分之一的数量向县征兵办择优推荐体检、政审合格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2。领导不负责任,组织不当,计划不周,工作秩序混乱,给征兵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 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不符合入伍条件的青年应征入伍的; 4。接收经复查确定不合格新兵的;

5。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的;6。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三十六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登记员核实当事人身份,初审结婚当事人证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结婚法定年龄,是否重婚,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登记员受理,要求当事人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名。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当事人身份和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询问、核实当事人声明书内容是否真实、自愿。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结婚证书,材料归档,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结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6.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5日公布,民发〔2003〕127号)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3.转发《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276号)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2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离婚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离婚关系当事人提供的离婚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查当事人身份和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有效性,询问、核实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是否真实自愿。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收回结婚证,颁发离婚证书,材料归档,信息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婚姻关系当事人违反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6.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5日公布,民发〔2003〕127号)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转发《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276号);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2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四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接到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报告后不依法予以核查; 2。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24。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十四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8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详见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25。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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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医疗救助初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26。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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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住房救助初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三十九条:(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1.受理阶段责任: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

3.上报公示阶段责任:上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27。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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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临时救助初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四十六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28。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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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九条: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29。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