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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8-/2021-0908010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4-01-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西舍路镇 生成日期:
称: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号: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发表时间: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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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三十四条: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四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1、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2、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当面告知,要求及时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的;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6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云财农〔2005170号)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受理农村集体财务举报案件,组织对举报案件进行内部审计; 2、处理阶段责任:对审计出的财务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执行年度审计计划的; 2、对财务问题举报不重视,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3.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7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8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公示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检查结果。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2、未依照规定检验婚育证明的;

3、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4、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5、为按照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6、未依照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等级,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相关内容;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9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