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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8-/2021-0908009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4-01-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西舍路镇 生成日期:
称: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号: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发表时间: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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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编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0511001000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15。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511002000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15。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511009000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补贴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15。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511011000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老年人福利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四、老年人申领补助的办法(一)凡符合享受领取保健或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地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逐级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身份证、户口簿信息,核对是否符合80周岁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条件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要求发放保健补助,并监督执行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金发放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530511005001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金发放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530511005003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突出保障重点。(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