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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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0115004000 |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1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1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
00011501000009 |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住房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楚雄市西舍路镇为民服务中心0878-3814100;西舍路镇纪委0878-381411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西舍路镇政府,邮编:67501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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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用途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3、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三号)第33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 |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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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市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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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外用火批准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年第56号)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灰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送达阶段责任:镇政府进行登记批准,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镇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年第56号)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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