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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8-/2021-0908005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3-01-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西舍路镇 生成日期:
称: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号:

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发表时间: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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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责令单位和个人修复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463号)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四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并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捕杀狂犬、野犬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

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野犬巡查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市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市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5.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6.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7.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接受关于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举报; 2、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义务; 3、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到举报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2、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2、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筹资筹劳行为不予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0

楚雄市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西舍路镇人民政府0878-3814100

2.纪检监察投诉:镇纪委(电话:0878-3814112)。

3.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西舍路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75015

4.电子邮箱:xslzdzb@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