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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4-/2021-1201002 信息分类: 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 2021-12-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称: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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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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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是适应人口流动需要、保障流动人员医保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适应人口流动需要,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中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作为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国家医保局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纳入2021年“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清单。为做好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不断提升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国家医保局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线上和线下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有关待遇衔接等问题,分为六章,即总则、范围对象、转移接续申请、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待遇衔接、附则,共十七条,并附两张流程图、一张表单。

三、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主要适用人群

《暂行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是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二是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四、转移接续申请方式

为给参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均可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均已上线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且开通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渠道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nhsa.gov.cn)首页下方的地方网厅入口提交申请,也可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转移接续,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

五、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为推动提升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水平,《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转移接续流程,实现了转移接续“跨省通办”。主要有三方面亮点:一是线上流转材料。此前,转出地和转入地通过邮寄材料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繁琐,周期较长。《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申请转移接续,材料流转方式由信函邮寄转变为线上推送,大大提高了办理效率。二是进一步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此前,转移接续申请需参保人填写《申请表》,办理需经转出地出具《参保凭证》、转入地出具《联系函》、转出地出具《信息表》等环节。《暂行办法》实施后,取消了《申请表》这项申请材料以及转出地出具《参保凭证》和转入地出具《联系函》两个办理环节,办理时限由原先的45个工作日缩短至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同时鼓励各地在规定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三是办理进度全程可查。在办理过程中,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进入地方网厅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具体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线上途径或线下窗口发起申请,转出地和转入地校验是否符合转移接续条件,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申请并及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则予以受理。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并上传《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同时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转入,并接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

六、转移接续过程中待遇衔接的具体政策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促进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暂行办法》提出四方面具体要求: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二是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三是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四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要求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在转入地完成接续前,转出地应保存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保关系,并为其依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转移接续完成后,转出地参保关系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