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抽样单编号 | 不合格项目 | 风险控制措施采取情况 |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日期 |
1 | 香米馅香米面包 | 楚雄市东瓜镇**糕点厂 | GC22530000003932517 | 菌落总数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迅速展开召回,对厂区进行整体消毒,建立完善的消毒制度和方式,再次送检产品已合格。 | 经不合格原因排查,当事人认为是包装材料和生产区消毒不够彻底。之后对厂区进行整体消毒,建立完善的消毒制度和方式,再次送检产品已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楚市市监处罚[2022]38号 | 林* | 2022年7月27日 |
2 | 包 谷酒、高粱酒、五粮酒 | 楚雄市苍岭镇沈**白酒销售店 | DC22191150031、DC22191150032、DC22191150033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自查,建立完善的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杜绝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提升生产加工场所条件。 | 当事人自述在被抽检的白酒中加入了微量甜蜜素。承诺今后加强白酒生产销售记录登记管理,杜绝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提升生产加工场所条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楚市市监处罚〔2022〕31号 | 沈** | 2022年7月5日 |
3 | 小荞酒、小高粱酒 | 楚雄市鹿城镇周**酒坊 | DC22191150078、DC22191150079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现场封存了不合格荞酒,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自查,建立完善的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杜绝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提升生产加工场所条件。 | 建立台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离墙离地间隙规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共计70公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楚市市监处罚(2022)28号 | 周** | 2022年6月30日 |
4 | 沃柑 | 楚雄市尹**水果店 | YNPJ225323010003 | 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 |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之前已经出售完该批次沃柑,开展自查,建立完善的生产销售记录制度, | 加强进货查验和登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楚市市监处罚(2022)39号 | 尹** | 2022年7月26日 |
5 | 荞酒 | 楚雄市子午镇**深酒坊 | DC22191150018 | 甲醇项目不符合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 求 |
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报告时现场封存了不合格荞酒,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自查,建立完善的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杜绝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提升生产加工场所条件。 | 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自行销毁已生产但未销售的不合格荞酒,在今后的白酒加工生产中以传统工艺为基础结合新技术的学习改进落后工艺,生产合格安全的白酒。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楚市监处罚〔2022〕19号 | 赵* | 2002年5月25日 |
6 | 酱香凤爪 | 楚雄市紫溪镇*达经营部 | XC22191040001 |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 |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之前已经出售完该批次产品,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迅速展开召回,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经不合格原因排查,当事人认为是生产环节导致,但自身也要加强进货查验和登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楚市市监处罚[2022]32号 | 李** | 2022年7月13日 |
7 | 五香块 | 楚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SCJYC225323000236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之前已经出售完该批次产品,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迅速展开召回并已经全部召回,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投放比例精准操作。对不合格产品召回后封存并销毁,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并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不合格食品100公斤;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楚市市监处罚[2022]36号 | 杨** | 2022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