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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0-/2022-0728001 信息分类: 市场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
发文日期: 2022-07-28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号: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表时间: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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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笛筱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726日作出《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楚市)市监撤登字〔2022〕第2号),决定撤销你(单位)2016913日的设立登记。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局联系人:杨彪、王芳    联系电话:3015403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楚市)市监撤登字〔2022〕第2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6

 

附件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楚市)市监撤登字2022〕第2

 

当事人:楚雄笛筱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K7KKKXA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鹿城东路76

2022420日,李自力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本局查明,楚雄笛筱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913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系冒用李自力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李自力提供的举报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 2022426日在楚雄市人民政府网公告《关于楚雄笛筱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工商登记的情况公示》,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楚雄笛筱商贸有限公司2016913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