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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0-/2022-0520002 信息分类: 市场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
发文日期: 2022-04-29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名登记决定送达公告
号: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名登记决定送达公告

发表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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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

本局于2022429日作出《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楚市市监撤登字〔20221号),决定撤销你(单位)202179日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局联系人:杨彪、李丽梅    联系电话:3015403

    附件:《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楚市市监撤登字〔20221号)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29

 

附件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

楚市市监撤登字〔20221

当事人: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01MA6QF1F44C

类型: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202179日;

经营者:罗淑芳;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栗子园小区47-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登记机关: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4日,罗淑芳通过快递信件向本局提交申请称:本人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且未经本人授权委托,办理了“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个体营业执照,申请依法撤销。我局于2022118日依法受理,对涉嫌冒用身份信息骗取登记情况展开调查。

202211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个体工商户档案查询获取“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经营住所、经营者、设立申请人等相关登记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登记住所楚雄市鹿城镇栗子园小区47-1号商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登记住所处于关门停业状态,透过玻璃门可以看到该商铺内有口腔设施设备,通过门头登记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商铺的出租方楚雄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栗子园分公司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向“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设立申请人沈仕全询问调查,沈仕全多次不接听电话,拒绝配合调查。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操作规程(暂行)》等相关规定,我局2022124日通过楚雄市人民政府网(www.cxs.gov.cn)依法对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涉嫌冒用身份信息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证,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人沈仕全于202134日与楚雄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栗子园分公司签订楚雄市鹿城镇栗子园小区47-12号商铺租赁合同,把2号商铺转租别人使用,1号商铺作为自己 经营使用。202179日,沈仕全未经罗淑芳委托授权同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虚构委托代理的方式伪造相关人员签名,提交虚假登记材料骗取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登记经营者为罗淑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罗淑芳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1份,证明罗淑芳提交撤销冒名登记申请的事实;

2、撤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撤销申请人罗淑芳的身份;

3、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4、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的《个体工商户卷内目录暨卷宗》复印件17页,证明沈仕全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

5、对罗淑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过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个体设立登记事实;

6、罗淑芳身份证遗失说明书1份、承诺书1份。证明罗淑芳身份证被冒用的事实;

7、对楚雄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栗子园分公司《询问笔录》1份,证明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经营场所承租人和实际经营人为沈仕全的事实;

8、拨打沈仕全联系电话记录1份。证明无法与沈仕全取得联系的事实;

9、当事人登记场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登记住所关闭停业和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事实;

10、我局关于拟撤销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设立登记的征询意见函(楚雄市国税局)及楚雄市国税局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当前无税费申报缴纳记录;

11、我局关于拟撤销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设立登记的征询意见函(楚雄市人社局)及楚雄市人社局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综上,沈仕全未罗淑芳未经委托授权,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虚构委托代理的方式伪造相关人员签名,提交虚假登记材料骗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冒名骗取个体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二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本局拟作出了“撤销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设立登记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我局于2022322日依法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楚市市监撤告〔20221号),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公开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撤销202179日楚雄市罗淑芳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撤销登记决定,可在收到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撤销登记决定不停止执行。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撤销决定信息)